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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港产城融合发展行动部署要求,做大做强做优港口经济,构建以港促业兴城、港产城相互赋能的新格局,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做大港口航运规模1 .鼓励开通国际集装箱航线。对在天津港新开通国际集装箱直航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开通远洋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5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不超过IoOO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新开通近洋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6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2 .鼓励发展外贸集装箱运输。对在天津港从事外贸集装箱运输
2、的航运企业,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分档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3 .鼓励开通国际滚装航线。对在天津港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含国际中转航线)的航运企业,单航次出口作业总量超过IOOO标准车辆的,按照不超过25万元/航次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4 .鼓励强化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对以天津港为中转港开展公共环渤海内支线运输的航运企业,年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万标准箱的,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和增量规模分档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
3、局、天津港集团)5 .鼓励发展海铁联运。对在天津港开展海铁联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按照运量、铁路运输距离、服务国家战略等因素给予奖励。利用“一单制”模式运输的,奖励标准适当提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6 .鼓励航运企业落户和扩大规模。吸引航运企业来津发展,对开业运力达到2万载重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按照船舶运力规模分档给予30万元至200万元奖励。支持本市航运企业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方式新增运力,对0.5万载重吨以上的新增营运船舶,按照每载重吨40元至1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奖励,从市外以光租方式租入并经营的船舶奖励标准按照50%执行。(责任单位:市交
4、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天津海事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7 .鼓励头部航运企业提高运输效率。对本市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航运企业,年度水路货物运输周转量达到20亿吨公里且同比增长10驰以上的,按照增量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上限为100万元;2023年度水路货物周转量前20名的,对自有并经营船舶按照每载重吨10元至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船奖励上限为100万元。(贲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8 .鼓励发展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对本市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年度管理国际船舶达到20万总吨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长的,按照增量给予奖励,每家
5、企业奖励上限9 .鼓励发展邮轮旅游。支持邮轮公司在津开展业务,对以天津港为母港的航线,按照运营航次、吨位数给予奖励;对组织邮轮游客在津观光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游客人数给予奖励。支持旅游机构积极招徒游客,对以天津港为母港组织旅游的机构,按照招徒游客人数分档给予奖励;对组织邮轮游客在津过夜的机构,按照游客人数给予奖励。支持旅游机构在京津冀开展邮轮推介,按照推介活动规模给予奖励。向以天津港为母港或访问港的游客重点推介京津旅游费源。(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天津港集团)10 .鼓励提升基础设施设备能级。支持港口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和铁路、道路集
6、疏运网络建设,加快“公转铁”、“散改集”等运输结构调整。推进区域港口群协同合作,支持港口经营人向从事环渤海内支线运输的船舶提供优先靠泊、优先装卸作业等服务,并减免优惠相关费用。支持港航生产经营智能化升级,推动各类装备绿色智慧改造,支持企业购置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港口作业机械以及大型设备更新改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二、做强港口关联产业11 .鼓励船舶修造产业发展。扩建和新建船舶修造项目按照本市制造业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明确船舶修造企业落户流程及用海、用地准入条件。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探索开展船舶及港口相关工程机械等保税维修
7、和再制造业务,扩展业务规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天津海事局、市财政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人民政府)12 .鼓励保税船供业务发展。积极争取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支持天津港保税燃油跨关区供油业务发展,实施进口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两仓合一”。推动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落地,探索开展新能源、清洁能源加注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边检总站、天津海事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照
8、职责分工负责)13 .鼓励口岸大型外贸主体落户发展。支持在天津港通关的异地重点企业在津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对核定年总营业收入和国际货物贸易业务占比等指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总营业收入增量规模,分档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相关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14 .鼓励优质商品进口。对通过天津港进口农产品、资源类商品、消费品的企业,按企业年度进口额、销售额,分档分类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15 .鼓励跨境贸易分拨中心建设。支持企业依托海港口岸开展进出口商品存储、保税分拨、加工增值服务、保税展示等业
9、务,打造北方跨境贸易分拨中心。对在津建立跨境电商分拨中心,带动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额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5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16 .鼓励重点货类产业链条延伸。做强汽车口岸功能,扩大保税增值服务范围,拓展汽车出口业务。依托京津物流园和滨海新区中心渔港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重点服务北京冷链市场,引育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建设进口冷冻品精深加工聚集区。依托天津粮油商品交易所,打造综合交易服务平台。吸引全国性能源化工贸易商在南港工业区落户,建设油气交易中心。探索完善有色矿物流链。支持本市企业在津建设汽车、水果、冷冻品等保税展示交易中心,按照保税展示交易中心实际使用面积、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情况,分档
10、分类给予奖励,每个中心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贲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天津海关、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集团)17 .鼓励港航数据平台和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港口企业、航运企业、物流企业、口岸部门、铁路部门等探索开展数据共享应用,打造港航数据信息枢纽。支持市场主体搭建港口网络货运平台,为货主及各种运输主体提供货运信息发布、业务撮合、线上交易、线上结算等定制化服务,提升港口资源配置能力。通过推动港航产业数字化,加快数字产业化进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天津海关、天津边检总站、天津海事局、天津港集团、中国
11、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做优城市航运服务功能18 .鼓励航运要素集聚发展。中心城区以小白楼片区和远洋大厦片区为启动区,打造“津城”航运服务集聚区,支持引导航运金融、保险企业,海事法律服务组织,航运功能性机构,以及航运、贸易、货代等头部企业落户。滨海新区按照东疆片区、北疆南疆片区、于响片区功能布局,打造“滨城”航运服务集聚区,支持引导航运企业、船代货代和船舶服务、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主体落户。对新落户主体给予奖励和购置、租赁办公场地支持,属地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在人才落户、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责任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
12、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平区人民政府、河西区人民政府、河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司法局)19 .鼓励航运金融业务发展。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对本市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含下设的项目公司)为本市航运企业一定规模以上船舶提供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给予一年期以上融资总量2驰的奖励,单船奖励上限为60万元,分三年拨付。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对本市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量排名前20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结算业务较上一年度增量万分之二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上限为60万元。支持金融机构创新航运金融衍生品产品和服务,对参加天津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评选
13、并获奖的,按照本市金融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20 .鼓励航运保险业务发展。支持开展船舶险和货运险业务,对本市保险机构分别以上一年度完成的船舶险和货运险保费收入为基准,给予船舶险增量保费6%和货运险增量保费3%的奖励,每家保险机构合计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建设港航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共享海事信用等级、船舶出险记录等信息,加强银行、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21 .鼓励海事法律服务发展。支持海事海商领域律师人才引进培养,壮大本市海事海商法律服务队伍。引
14、导本市具有海事海商专业优势的律师事务所到天津自贸试验区发展。探索设立天津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中心,服务海事领域发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天津仲裁委)22 .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向口岸物流和国际贸易相关领域拓展,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一体化联动服务。巩固提升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改革成效,推广关港集疏港智慧平台应用,支持企业优先选择直提直装通关模式,进一步深化边检查验“零等待、零延时、零接触”工作机制,持续提升天津口岸通关效率。深化京津口岸合作,联合推广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积极争取口岸监管改革先行先试,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责任单位
15、: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天津边检总站、天津港集团)23 .鼓励航运软实力提升。支持高等院校和知名机构在本市举办重大航运学术交流、研讨和会展活动。支持本市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机构,积极参与天津港产城融合发展相关难点、热点、创新点研究,提供重要智力保障。引进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专业人才,推动本市高校加强港口航运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引进和培养航运经纪人等高端人才,支撑本市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商务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24 .重大事项“一事一议二对本市港产城融合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企业、机构、协会和项目,以及有重大贡献或取得重大科技突破
16、的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市港口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按程序报批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四、相关要求25 .本政策措施除鼓励高端航运要素落户外,所需资金由市与滨海新区两级财政按1:1共同承担,另有规定的除外。26 .本政策措施具体执行以各相关单位发布的实施细则为准。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负责。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政策评估和绩效评价,结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实施细则。27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原则上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汇编2023年8月1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