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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86号)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本暂行管理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
2、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应专注主业,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更好发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实体经济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条福建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统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服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建立相应机制,明确职责分工O第四条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监
3、管政策;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和业务范围变更等的审查批准;牵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并指导、督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的属地责任;建立全省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制度。福建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省金融监管局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第五条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调指导和政策宣传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
4、置的属地责任。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和业务范围变更等事项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以及其他变更事项的备案等工作,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服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属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和业务范围变更等事项申报材料的初审、上报,以及其他变更事项的上报等工作,具体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服务及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
5、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出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初次设立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中应有20%及以上的人员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知
6、识、经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五)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七)在拟注册县(市、区)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申请前连续
7、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出资额不高于其净资产的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我省老区、苏区县企业作为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在当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仅需满足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出资额不高于其净资产的50国(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且不得再参股同一县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单一发起人(或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入股同一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法人股东不得少于3家,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入股股东
8、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他人资金入股。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依规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他发起人(或股东);支持符合条件的实体经济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省属企业在省内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所在的设区市欠发达县域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达到或超过10亿元的县(市、区),允许设立不超过3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县(市、区),允许设立不超过2家小额贷款公司。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
9、贷款;(三)其他经省金融监管局批准的业务。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监管局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本省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设立分公司。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向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二)出资人承诺书;()公司设立方案;(四)出资人协议书;(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法人股东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主体登记基本情况表、中国
10、人民银行信用报告、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住所、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中国人民银行信用报告、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佐证材料;股东住所的佐证材料;(六)法人股东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自然人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八)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个人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佐证材料;(十)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十一)小额贷款公司已在市场监
11、管部门申报企业名称预先保留的材料;(十二)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一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方案。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和方案进行复核,提出意见并形成工作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报省金融监管局。申报材料包括:(-)工作承诺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提交工作承诺书,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向省金融监管局提交工作承诺书。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相关规定,建立小额贷款公
12、司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承担风险防范处置责任,负责处置违法违规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二)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妥善处置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因公司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等风险事件,维护经济社会安定稳定;(三)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意见,尤其是对发起人(或股东)的审核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四)拟注册地县(市、区)
13、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实地验收并出具的营业场所书面验收报告;(五)前述第十三条要求的申请材料。第十五条省金融监管局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获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第十六条符合监管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省金融监管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第十七条小额贷款
14、公司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公司内部财务账户与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开、销户情况。发放及回收贷款与利息,向股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等都必须使用信贷业务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业务,应根据资金来源及使用设置相关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应予以支持。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房屋、机器设备、车辆、股权、知识产权等他项权利抵(质)押登记时不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限制,应积极予以受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利率定价机制,严禁变相提高
15、利率,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将自律承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非法集资、不发放高利贷、不使用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不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不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和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不经营未经省金融监管局批准的其他业务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公布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
16、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按规定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报送各类报表及材料。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统计制度,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利率报表及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省金融监管局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的统一安排,有序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