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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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培训“火与消防”火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种自然力。可以说,没有火的使用,就没有人类的进化和发展,也就没有今天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当然,火和其他物质一样也具有两重性,它给人类带来了文明和幸福,促进了人类物质文明的不断发展。但是火也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火一旦失去了控制,超出有效的范围,就会烧掉人类经过辛勤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甚至夺去许多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难以挽回和弥补的损失。一、关于“火”及“燃烧”燃烧的本质:燃烧是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1、燃烧的本质:化学反应。2、燃烧的特征:放热、发光和(或)发烟。链锁反应理论认为:燃烧

2、是一种游离基的链锁反应。燃烧的条件:(一)燃烧的基本条件1、可燃物凡能在空气、氧或其它氧化剂中发生燃烧反应的物质,都称为可燃物。如气体、液体和固体可燃物。2、助燃物(氧化剂)凡是与可燃物相结合并能帮助、支持和导致着火或爆炸的物质,称为助燃物。如空气和氧气等;3、着火源凡是能引起可燃物着火或爆炸的热能源,统称为着火源(又称点火源)。如明火焰、火星、炽热体、电火花、化学反应热、生物热和光辐射等。(二)燃烧的充分条件1、一定浓度的可燃物;2、一定比例的助燃物;3、一定能量的着火源;4、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之间的相互作用。燃烧过程:(一)固体物质的燃烧1、熔点和受热分解温度比较低的固体物质容易发生燃

3、烧。2、固体物质的颗粒越小,燃烧速度越快。(二)液体物质的燃烧液体的沸点越低,燃烧越容易,燃烧速度也越快。(三)气体物质的燃烧1、扩散燃烧:可燃气体与空气边混合边燃烧的现象。2、爆炸燃烧:可燃气体与空气预先混合好,遇着火源发生爆炸的现象。燃烧类型:(一)闪燃1、概念在一定温度下,易燃、可燃液体表面上产生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后,一遇着火源就会发生一闪即灭的燃烧,这种现象叫做闪燃。2、闪点易燃与可燃液体表面上能够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闪点在消防上的应用(1)根据闪点将燃烧性液体分为两类:闪点W61。C为易燃液体;闪点61为可燃液体。(2)闪点越低的液体其火灾危险性就越大。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

4、类:闪点V28;乙类:28闪点61;丙类:闪点61(二)着火1、概念可燃物质与空气、氧化剂共存,达到某一温度时与火源接触即发生燃烧,将火源移去后,仍能继续燃烧,这种持续燃烧的现象叫做着火。2、燃点可燃物质开始持续燃烧时所需要的最低温度叫做燃点。(三)自燃1、概念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蓄热所产生的自行着火现象,叫做自燃。2、自燃点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叫做自燃点。3、自燃的分类(1)受热自燃(2)本身自燃(四)爆炸1、概念爆炸是物质从一种状态迅速转变成另一状态,并在瞬间放出大量能量,同时产生声响的现象。2、爆炸的分类(1)化学爆炸(2)物

5、理爆炸(3)核爆炸3、爆炸极限(1)爆炸浓度极限:可燃气体和液体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遇着火源能够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百分比浓度)叫做爆炸浓度下限;遇火源能发生爆炸的最高浓度叫爆炸浓度上限。(2)爆炸温度极限:可燃液体在一定温度下,由于蒸发而形成的等于爆炸浓度极限的蒸气浓度,这时的温度叫做爆炸温度极限。液体的爆炸温度下限即为该液体的闪点。4、爆炸极限在消防中的应用(1)评定可燃气体、液体和粉尘的爆炸危险性;(2)评定生产、贮存火险类别,以选择电气防爆型式;(3)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墙间占地面积、安全疏散等;(4)确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5、粉尘爆炸粉尘爆炸就是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粉尘触及明火或电

6、火花等火源时发生爆炸的现象。燃烧产物(一)完全燃烧和不完全燃烧1、凡是物质燃烧后产生不能继续燃烧的物质,这种燃烧就叫完全燃烧。2、凡是物质燃烧后产生还能继续燃烧的物质,这种燃烧就叫不完全燃烧。如一氧化碳就是火场浓烟中主要的不完全燃烧产物。(二)燃烧产物可燃物质燃烧时生成的气体、蒸气和固体物质,统称为燃烧产物。1、完全燃烧产物(如二氧化碳);2、不完全燃烧产物(如一氧化碳)3、煤气中毒现象。二、法规及公民责任法规 公民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法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

7、、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 火工作的义务。消防法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

8、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

9、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消防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部第61号令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

10、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西宁市消防条例 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西宁市消防条例审查,于2014年10月1日颁布实施。 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条例特点: 条例的基础上,既有补充,又有创新,呈现出五大特色: 一是社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更加具体。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做了细化,并鼓励、引导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二是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义务更加明确。针对当前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法律不完善的现状,明确了物业

11、服务企业职责以及有关处置隐患程序。 三是明确了对消防车道、消防车回车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以及消防公共设施占用、损坏的监管职责。 四是消防宣传教育内容更加丰富。吸收借鉴了部分省市有关消防宣传教育立法的经验,并确定了消防文职人员的协助执法法律地位,延伸消防监督执法触角,弥补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保障消防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从而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 五是规范对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经营行为,加强我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的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安全防范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履行下列职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消

12、除火灾隐患; (三)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火栓等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四)管理维护公共消防设施,并且保持其完好有效; (五)小区道路停车位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施划前应当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 (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小区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条例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面、消防车回车场等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占用、堵塞建筑的避难层、避难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设备用房等建筑消防设施,不得影响消防器材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13、设置户外广告、条幅、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的,不得影响排烟、疏散、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不得破坏原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或者消防安全设施。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由青海省政府颁布,于2014年11月26日起施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消防工作建设发展的一件大事,对明晰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的消防安全职责,促进社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维护全省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工作机制,提高消防执法和灭火救援能力,着力保障和改

14、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营造浓厚的规定宣贯氛围,使规定的基本内容家喻户晓;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实现火灾发生预期可控的目标,努力提升我省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更好地服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消防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规定特点: 规定明确了单位应当履行的共同性消防安全职责,强调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对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的个体工商户、多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主要内容 共二十七条,未作章节划分.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

15、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逐级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事项。规定主要内容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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