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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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亚市干部待岗培训暂行规定.txt我羡慕内些老人羡慕他们手牵手一直走到最后。一父话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话那么值钱。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约束和监督,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待岗培训是指对不胜任岗位工作、经诫勉谈话后仍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有违纪行为,不适合在机关工作,又构不成辞退的处级(含正处)以下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免去原职务,离开机关工作岗位,参加培训,以求重新上岗。待岗培训时间

2、一般为一年。第二章待岗培训的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处级(含正处)以下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第二章待岗培训的对象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被确定为待岗培训人员:(-)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或两年内两次被诫勉谈话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实行“一票否决”的工作,当年度被否决,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应承担责任的;(二)工作不负责任,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消极被动,贻误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及不良后果的;(四)违背职业道德,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群

3、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又构不成辞退的;(五)违反工作纪律,经常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0天不满15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超过20天不满30天的;(六)在社会、家庭中行为恶劣,损害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又构不成辞退的;(七)单位集体违纪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八)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等次或在三年内受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九)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十)违反国家公务员行为规

4、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又构不成辞退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待岗培训对象:-)因公致残,并被确定为丧失工作能力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第四章待岗培训的程序第六条待岗培训人员主要是通过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经组织调查核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待岗培训的确定,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其中,科级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科员、办事员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副处级单位由组织部任免的班子副职和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副职由市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处级干部和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主要领导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

5、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七条对确定的待岗培训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免去其现任职务。第八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待岗培训人员下达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待岗培训人员本人。同时,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原单位留存,一份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一份送市委党校。第九条待岗培训人员在接到通知书后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手续,需接受审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审计;如有不服,应在一周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复核,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一周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答复。第十条待岗培训人员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1

6、5日内持通知书到指定的培训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参加培训I。第十一条被确定待岗培训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按干部辞职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第十二条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自确定待岗培训之日止)的待岗培训人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同意,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第五章待岗培训的实施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培训,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市委党校具体负责集中培训工作。培训经费由市财政列支,核拨给市委党校。第十四条待岗培训要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具体培训内容要根据本人待岗培训原因,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委党校共同商定。第

7、十五条待岗培训人员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为3个月,其余9个月时间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待岗培训本人的情况安排到基层跟班学习。第十六条待岗培训人员的培训,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培训结束后,经考试考核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市委党校和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七条对培训不合格或在培训期间表现不好的,适当延长待岗培训期(不超过半年)延长期满,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第六章待岗培训人员的管理和待遇第十八条由市委待岗培训人员待岗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集中培训期间,原单位协助党校管理,管理。第十九条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评语可作为待岗培训

8、结束时是否重新上岗的依据。第二十条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仍享受原职级工资待遇,遇有工资调整,可参加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增加工龄工资、提高各类津贴、补贴等统一工资调整,不参加需经过原岗位任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的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晋升级别工资,不享受单位发放的福利和财政统一发放的职务补贴电话费及年终奖等福利。第七章待岗培训人员的考核和任用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待岗培训人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考察后研究决定重新上岗。第二十二条重新上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可按原职级安排相应职务,也可低于原职级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按有关辞退的规定予以辞退。第二十三条

9、重新上岗人员,实行半年试用期。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正式留岗;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正式留岗工作一年后,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提拔使用。第八章待岗培训工作的组织纪律严肃工作纪律,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待岗培训制度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对符合待岗培训规定条件的人员,不得袒护;对待岗培训人员的无理要求不得迁就,否则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二十五条在确定待岗培训人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维护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个人恩怨或工作分歧挟私报复。第二十六条认真做好待岗培训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其端正认识,正确对待待岗培训,自觉加强品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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