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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讲机管理办法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1 本办法针对在电力设备安装、维护、检修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发射功率在0.5W以上的大功率对讲机的购置、频率申请、校验、使用保管、维修和报废作了规定。1.2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上海上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各职能部门、生产部门,由生产技术部全面管理、监督执行。2对讲机购置2.1 公司各部门在购买发射功率在0.5W以上的大功率对讲机时,应是国家准许在境内使用的机型,功率为上限为3Wo2.2 应添置与正在使用的对讲机同品牌、型号系列一致的产品,以保证组网内部的通讯便利畅通,并且有利于通讯设备部件的互换,重组。2.3 大功率对讲机属于公司贵重低值易耗品,购买申请由综合部
2、批准后,交物流中心落实,物流中心管理人员需与生产技术部大功率对讲机管理人员取得联系,确认购买品牌、型号、使用公共频率以及功率设置。3频率申请3.1 按照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的规定,民用无线移动通讯设备发射功率在0.5W以上的,要进行频率使用申请。3.2 公司各部门中的大功率对讲机管理人员应为新购对讲机及时填写好国无管表4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中的使用区域、台站启用日期、设备数量、发射频率、设备型号、发射功率、生产厂商、设备出厂号等栏目,报生产技术部。3.3 生产技术部对讲机管理人员收到申请表后,应从综合部取得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敲公司红章),并填制:国无管表1设置无线电站(台)申请,报
3、上海市电力公司调度通信中心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向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对讲机送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校验合格后,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由生产技术部统一管理并保存,同时将对应的执照复印件交对讲机使用部门。4使用保管4.1 对讲机由使用人保管,并在其所在部门对讲机管理人员处登记,管理人员一般为部门的管理员或安全员。4.2 对讲机使用者不得粗暴使用、故意损毁或遗失通信设备,如有此类情况由使用者所在部门进行处罚照价赔偿。5维修及报废5.1 损坏的对讲机使用部门宜及时报物流中心修理,充电器和电池板等配件损坏要立即添置。某些部件如天线损坏必须尽速更换,因其不仅影响通讯质量且有辐射泄漏可能对使用者身体健康产生影响。5.2 遗失或损坏无法修复的对讲机,应由使用部门对讲机管理人员及时上报生产技术部。5.3 一般对讲机使用年限五年,经检测合格可继续使用,损坏后如果修理费用超过新购买同类设备价格一半并已经使用超过五年者,应予报废。5.4 更换下来对讲机部件以及报废对讲机按照公司环保规定要求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