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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结合广西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统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
2、业在广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水运工程相关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第五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第六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工负责制度。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地方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负责。第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成立广西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
3、施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小组成员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广西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第八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广西有关信用评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广西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S)对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
4、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四)对广西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他信用行为进行记录、评价。(五)指导和监督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六)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第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负责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收集汇总全区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材料。(二)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出的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确认。(三)汇总上报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成果材料。(四)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
5、水运建设项目信用信息台帐,监督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失信的履约行为,在其官网上予以公示,并组织核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协助指导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五)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第十条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负责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及其他信用行为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收集汇总全区水运工程招标人对设计、施工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材料。(二)对招标人作出的投标行为信用评价进行审核确认。(三)配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调查核实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他信用
6、行为情况,并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2)和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见附件3)进行评价。(四)汇总上报全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及其他信用行为评价成果材料。(五)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水运建设项目信用信息台帐,监督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失信的投标行为及其他信用行为,在其官网上予以公示,并组织核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协助指导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六)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水运工程设计
7、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收集汇总辖区内水运工程招标人对设计、施工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材料以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材料。(三)对辖区内水运工程招标人以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出的信用评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如有调整,应对调整内容进行说明。(四)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他信用行为进行评价。(五)指导和
8、监督水运工程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开展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六)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第十二条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当地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二)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项目履约考核工作方案,并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S)协助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第十三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
9、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第十五条设计、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进行初步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设计、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委托机构进行初步评价;其他信用行为由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评价。投标行为评价及其他信用行为评价成果由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审核,履约行为信用评价结果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工
10、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审核。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各评价单位对相应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应将各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十六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IOO分。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扣分。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奖励。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第十七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
11、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分别为:(一)AA级:95分WXW1OO分,如年度信用评价符合AA级要求(X95分)的企业占参评企业总数的比例超过50%时,按年度信用评价综合评分从高到低选取参评企业总数50%以内(含50%)的企业。评价结论:信用好。(二)A级:85分WXV95分;或X295分,但不满足“(一)AA级”要求的企业(按年度信用评价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综合评分在参评企业总数50%以上(不含50%)的企业)。评价结论:信用较好。(三)B级:75分WXV85分。评价结论:信用一般。(四)C级:60分WXV75分;或存在直接定为C级的不良行为。评价结论:信用较差
12、。(五)D级:XV60分;或存在直接定为D级的不良行为。评价结论:信用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将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府部门网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公开。第十八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一)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港航(港口、港务)管理部门、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二)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S)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五)自治区级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六
13、)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第十九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与分工:(一)投标行为评价。1、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每完成一次招标工作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工作,应及时发布投标不良行为通报、检查通报、调查处理意见等,制作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告知单(见附件4),告知相关企业,各相关企业应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签收。相关企业对其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告知单后10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理由,否则视为认可。相关企业对其不良行为提出异议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复核,复核结果送相关企业。2、各市交通运输(
14、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在工作中发现或查处相关企业的不良行为等问题,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印发通报文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依据通报文件,制作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告知单,按本条第1款要求完成告知,异议复核等工作,复核结果送检查单位和相关企业。已确认的不良行为纳入企业的信用评价台账。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二)履约行为评价。履约行为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15、相结合。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定期检查,同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时,各检查部门应加强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形成正式书面检查通报文件,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基础材料。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结合建设管理工作,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履约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三)其他信用行为评价。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初步评价。(四)评价结果及材料收集、审核和汇总。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他信用行为进行初步评价。上一年度的投标行为、其他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于每年2月15日前报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上一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于每年2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对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投标行为、其他信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