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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执行、监督、评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制度”是指公司及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的、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细则、标准等。第三条制度管理原则(一)符合性原则:制度要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二)前瞻性原则: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制度,避免因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而频繁修改。(三)实效性原则:从公司运营实际出发制定制度,认真调查研究,确保制度的可操作。(四
2、)系统性原则:从公司全局出发制定制度,避免制度间相互冲突。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制度的管理,涉及党务工作或工会工作的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各地市分公司的制度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制度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制度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与“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对各自所负责领域的公司重大制度进行决策审批。第六条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对跨部门制度进行决策审批。第七条企业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制度管理的统筹管理机构。其下设的基础管理工作组由部门级经理人员组成,是公司制度的专家审议和决策支撑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组组长由发展战略部总经理兼任,小组成员由发展战略部、综
3、合部、市场经营部、集团客户部、客户服务部、网络部、计划建设部、系统集成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内审部、党群部、工会、纪检组监察室各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管理人员组成。基础管理工作组职责为:(一)起草制度的管理体系、统筹编制与发布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度清单,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审批;(二)对公司重大制度进行评审和发布,对跨部门制度制定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负责公司制度的执行监督与效果评估。第八条基础管理工作组的工作机构设在发展战略部,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战略部具体负责。基础管理工作组下设预评估小组,成员为基础管理工作组各组成部门的综合主管,负责对基础管理工作组的评审工作进行支撑。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
4、编制和修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制度,协助基础管理工作组审核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制度,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公司各部门的审核职责包括:(一)综合部:负责对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公司综合管理规范和运营管理需要提出意见。(二)发展战略部:负责审核规章制度与制度规范的规范性和制度框架的匹配性,负责审核涉及法律的内容,保证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一致性。(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规章制度中涉及人力资源要求的相关条款,保证与公司人力资源规定的一致性。(四)财务部:负责审核与财务要求相关的内容,保证规章制度与财务要求的一致性。(五)党群部:负责审核规章制度中涉及企业文化要求的相关条款,
5、保证规章制度与企业文化要求的匹配。(六)纪检监察室:负责审核规章制度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及管理要求的一致性。(七)内审部: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提出相关规章制度的修改完善建议。(八)其他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涉及本部门管理职能或需要本部门配合执行的相关内容。第十条凡超越权限或未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制度视为无效。第三章制度的分类与分级第十一条公司制度的类别包括管理办法、管理规范/管理流程、管理细则、工作标准等。(一)管理办法:是指对企业运营管理某一方面制定的办事规则、行动准则和程序性内容的要求;(二)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是指对企业运营管理中处理或解决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当文件内容是以
6、文字叙述或表格为主表述时,文件名称用“XX规范”,当文件内容以流程图为主表述处理或解决某项工作的具体步骤时,文件名称用“XX流程”;(三)管理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某一规定、办法等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具体解释和补充;(四)工作标准:又称作业标准,是指为某一规定、办法、细则做出的具体作业要求和标准。第十二条制度的格式要规范,层次要清晰。制度作为内部文件时,可以不冠以“公司XX”字样,为保证命名的规范性,具体名称按文件层次统一命名为:管理办法、管理规范/管理流程、管理细则、工作标准等。由于所有规章制度都采用版本控制其有效性,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动态管理适时更新文件版本。规章制度的文件
7、编号、版本控制、文件格式规范按规章制度标识管理细则执行。第十三条对于文件名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的制度,原则上运行期限不能超过二年。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区公司总经理批准,批准后顺延一年。第十四条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命名的制度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以前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管理规定;(二)运作效果无法预测或判断;(三)制度执行可能会产生风险。第十五条制度按照重要程度的不同分为三级:(-)公司重大制度:指构成公司重大竞争力的主要方面、或实现重大竞争力的主要支撑要素、或运营过程中反映问题较多、制约业务运营的关键环节相关的重要制度。(二)跨部门制度:指非重大制度中涉及多个部门相互协调联动的,影响公司
8、业务相互配合发展的制度。(三)部门级制度:指非重大制度中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专业性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制度的分级由基础管理工作组统筹管理。基础管理工作组汇集各部门建议,形成制度分级清单初稿,经过工作组评审调整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审批,并由基础管理工作组发布。第四章制度的生命周期管理第一节制度的制定第十七条制度的制定需求来源包括各部门根据日常工作需要提出、基础管理工作组基于监督评估后提出、公司领导提出。第十八条根据制度的重要性和效力等级,在部门职能权限内的制度由专业部门确定制定需求,超出部门职能权限的制度应提交发展战略部审核制定需求并分级,发展战略部认为必要时可提交基础管理工作组审核制定需求并
9、分级。第十九条通过需求审核的公司重大制度和跨部门制度,由制度提出部门牵头组成联合编制小组负责编制,编制小组应包括制度内容所涉及的部门、内审、纪检和法律的相关人员。部门级制度由专业部门自行编制。第二十条制度的编制,要广泛调研与意见征集,进行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要有明确的范围与对象、目标与原则、控制点、关键指标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编制牵头部门应先评审所要制定的制度相关内容在现有制度中是否已有相关或类似的规定,如现有制度中已有相关规定且可以继续实施的,应不必制定新的制度;当已有制度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过对已有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满足其要求;如果已有制度中没有所要规定的内容,可
10、通过新增制度或在现有制度中增补相关内容实现其管理要求。第二节制度的会审、决策与发布第二十二条公司重大制度的会审与决策包括工作组会审和决策会审。工作组会审由制度管理工作组负责,决策会审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组会的职责分工进行。跨部门制度的会审与决策,由牵头部门组织跨部门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后,提交专题决策会进行决策,或在OA上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部门级制度的会审,由专业部门自行组织,或在OA上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发。第二十三条审批通过的公司重大制度由发展战略部(或牵头部门)通过公司发文进行发布,跨部门制度由发展战略部进行规范性和一致性审核后通过公司发文进行
11、发布。部门级制度由制定部门以部门发文形式自行发布。需要保密的制度应设定密级,并仅对特定群体发布。制度发布后,发布部门须上载到规章制度管理系统存档、共享。第二十四条公司重大制度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组书记签发,跨部门制度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政策还需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方可签发。第三节制度的执行、监督与评估第二十四条制度的执行,包括执行部署、培训、宣贯等,由制度的牵头部门负责。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和员工对制度条款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反馈到制度起草部门。第二十五条制度的签发后各部门应识别制度与部门哪些岗位人员有关,并组织有关的人员
12、对制度进行培训和宣贯,可采用分线条、集中式、在线学习等各种培训方式,培训的内容包括公司制度管理规定,公司重大制度,以及与该岗位人员有关的专业线条的重点制度。第二十六条制度发布后,监控是执行的关键,基础管理工作组应采取多种措施和方法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控,保证制度得到良好的执行。制度监控主要关注效率、质量、风险控制三个方面。监控方式有:各类检查活动,如自查,流程穿越、各类专项检查、客户投诉处理、内外部审计等。下游环节有责任对上游环节的输出质量与合规性进行监督。发展战略部需牵头建立相应的信息化平台和指标体系,以实现制度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的关联、协作满意度挂钩。第二十七条对制度的后评估是改进完
13、善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现有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运行效率的评估,挖掘改进空间,进入制度管理的新循环。应逐步建立制度评估体系和指标,以更好反映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执行效率情况。制度执行的评估由基础管理工作组负责,包括定期评估与不定期评估。第二十八条基础管理工作组在每年年底组织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对公司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用于制度的优化。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基础管理工作组应适时组织公司制度体系或有关制度的评估活动。(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竞争对手的竞争态势发生变化等影响公司经营环境改变时;(二)公司资源配置、经营方向和领域、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三)公司
14、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策略进行重大调整时;(四)其他改变公司外部或内部经营条件的重大事项发生时。第四节制度的修改与废止第三十条公司重大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制度的制定部门提议或由基础管理工作组根据监督、评估的结果提议,由制定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修改废止的依据和必要性,经基础管理工作组评审后,报请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组会决策审批。第三T-一条跨部门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制度的制定部门提议或由基础管理工作组根据监督、评估的结果提议,由制定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修改废止的依据和必要性,由专题决策会决策审批,并报基础管理工作组备案。第三十二条部门级制度的修改、废止由制定部门具体实施,并报基础管理工作组备案。第三十三条制度部分条款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制度。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企业管理委员会基础管理工作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所引出的支撑性文件有:规章制度标识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