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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养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3)养监减字第854号罪犯沙马五来,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现在四川省养窝监狱二监区服刑。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川3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沙马五来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19)川刑终4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7月16日起。于2023年9月8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
2、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安排,在监区从事直接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判处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94.3元,账户余额2345.75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沙马五来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沙马五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沙马五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葬窝监狱2023年7月14日附:罪犯沙马五来减刑材料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