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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3年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保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推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民航局本着“急用先修”的原则,以局部修订的方式,对实施办法中与新行政处罚法相冲突的内容以及急需补充的内容进行修订完善,于2023年9月6日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方式公布施行。为了进一步细化落实新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处罚、加强行政处罚工作的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民用航空
2、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总体思路规章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完善民航行政处罚制度,围绕民航行政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制度。一是严格落实上位法的要求。对于通报批评、行刑衔接等新的制度规定进行重点研究,探索相关制度的民航路径。二是以实践需求为导向。深入研究处罚案件管辖权争议、没收违法所得等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破解民航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三是统分结合,给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留出必要的制度空间。在保证处罚规范性的基础上,允许各管理局自行制定内部工作程序。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3、本次修订主要聚焦十个方面,具体如下:(一)修改规章名称。本次修订的规章内容包含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难以涵盖规章的全部内容,参考其他部门的做法,将规章名称修改为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办法。(-)强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三)完善处罚管辖的规则。在属地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基础上,补充了难以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违法行为、涉及不安全事件的违法行为相关的管辖原则。(四)增加案件移送的内容。对民航行政机关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
4、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情形明确了移送的要求。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规定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五)明确立案的标准。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立案的要求,明确了民航行政机关立案的标准,为做好民航行政处罚立案工作提供规章依据。(六)增设法制审核章节。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规范法制审核程序,明确法制审核的内容和法制审核意见的类型。(七)增加案件中止和终止的规定。根据民航行业特点和执法实践需要,本次修改列举了涉及不安全事件调查、不可抗力等案件中止情形,以及当事人死亡、案件已移送其他机关等案件终止的情形。(A)明确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列举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和相应的计
5、算方法,规定民航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供计算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违法所得的认定工作。(九)增加通报批评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民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处罚决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及时通过本机关官网或其它方式公布该决定书。(十)完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法院、催告程序、催告书的内容,以及应当提供的材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异议的处理。四、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对于前期收集的重点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管辖权方面。精简了管辖权条款。
6、确定了属地管辖为一般原则,以难以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违法行为、涉及不安全事件、指定管辖等情形为例外的管辖原则。(二)案件的办理时限方面。增加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时效中止、终止的规定。根据民航行业特点和执法实践需要,本次修改列举了涉及不安全事件调查、不可抗力等案件中止情形,以及当事人死亡、案件已移送其他机关等案件终止的情形。(三)法制审核制度方面。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规范了法制审核的程序,明确了法制审核的内容和法制审核意见的类型。法制审核的内容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四)处罚的执行方面。一是采纳了管理局提出的违法所得计算原则。在规章中列举了适用的情形和相应的计算方法,规定了相关配套制度。二是采纳了针对通报批评实施方式的意见建议,对于作出通报批评处罚决定的,不限于通过本机关官网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