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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沥青搅拌站扩建项目建设单位(盖章):莱州市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沥青搅拌站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04-370683-04-01-740675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虎头崖镇沟邓家村东192米地理坐标(119度53分分.767秒,37度9分53.010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0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建设性质新建(迁建)口改建0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口首次申报项目
2、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304-370683-04-01-740675总投资(万元)5000环保投资(万元)250环保投资占比(%)5施工工期1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0689.3专项评价设置情况项目排放废气含有苯并巴花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需设置大气专项评价,详见专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1、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
3、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的说明,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项目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类和限值类的工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2)按照烟台市工业行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限制发展产业、不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产业,属于允许建设项目。(3)本项目所选设备也未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本项目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优先承接发展产业。其他符合性分析2、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
4、州市虎头崖镇沟邓家村东192米,项目西侧为村路、北侧为空地、东侧为空地、南侧为掖虎路。本项目所占土地用途为工业建设用地,用地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符合虎头崖镇用地规划。项目IOom范围内没有居民,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亦无需特殊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厂址所在地地质情况较好,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建设条件良好。根据莱州市“三区三线”划定工作报告,项目占地范围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区,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因此项目选址是合理的。本项目具体
5、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项目敏感目标分布情况见附图2。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三线一单指的是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及环境准入清单。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3)7号):“总体目标”为: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全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稳定性显著增强,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全
6、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78.59平方公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551.57平方公里;除生态保护红线外的一般生态空间面积不低于1983.02平方公里。以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涵盖全市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各类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海域、海岛、河流、湿地、林地、水库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本项目具体位置为东经120度7分6.063秒,北纬37度17分38.493秒,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根据虎头崖镇人民政府文件,本项目位于虎头崖镇沟邓村企业聚集区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虎头崖镇总体规划。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
7、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全市稳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区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家、省、市考核要求,国控地表水考核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63.6%;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到97.6%。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6%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本项目污染物均达标排放,本次报批环评文件,对企业环境保护措施
8、提出了要求和建议,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较小,符合改善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要求。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压减,能耗总量及强度指标完成省下达任务。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总量及强度“双控”,全市用水总量目标控制在17.0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目标完成省下达任务;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基本消除,平水年份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控制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及强度指标达到省下达目标,确保耕地保有量,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市开发强度,落实
9、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本项目营运期能源消耗主要为一定量的电能和新鲜水,均为清洁能源。项目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年用水量为1250m,由市政自来水管网供给,能够满足本项目用水要求;本项目年用20万kWh,由当地市政电网提供,能够满足本项目用电要求。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依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37号)要求,本项目位于莱州市虎头崖镇重点管控单元,其管控要求见下表。表1项目与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情况表管控维度准入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空间布局约束1.执
10、行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空间布局约束要求。本项目不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范围内,符合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空间布局约束要求。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提升高耗水、高污染行业清洁化发展水平;对于超标的水环境控制单元,新建、改建、扩建涉水项目重点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河道生态基流,确保水体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高污染行业;项目运行过程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旱厕预处理后,清掏堆肥。项目运行过程中,采用合理的符合和重点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以城镇生活源为主的水环境超标控制单元以及城镇建成区或人口集聚区域,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
11、施配套管网建设,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全面截污和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超标单元还应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确保达标排放。废气处理装置,确保相关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环境风险防控1.对于环境风险较大的水环境控制单元,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着力降低资源能源产业开发的环境风险。本项目不属于环境风险较大的水环境控制单元。符合源发率求资开效1 .强化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加大资源和产业整合力度,促进企业、园区、行业间链接共生、原料互供、资源共享,构建企业小循环、产业中循环、区域大循环
12、发展模式,打造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区。2 .制定切实可行的再生水供水目标,实现再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雨水利用行业科技水平。3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资源开发效率禁燃区要求及莱州市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要求。4 .地下水超采区根据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烟台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综合整治本项目位于莱州市虎头崖镇沟邓村企业聚集区;本项目用水由市政自来水管网提供,不使用地下水;本项目位置不在莱州市禁燃区范围内。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满足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37号)文件要求。4、与山东
13、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表12本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碑、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不属于所列行业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符合第十六条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
14、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颗粒物排放量为0.303ta、SO2排放量为0.14ta、NOx排放量为0.213ta,VOCS排放量为0.015ta,需申请总量控制。符合第十七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15、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需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符合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H)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六)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七)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企业不涉及上述行为。符合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