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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35.240.60167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xxx-2023湖北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Constructionstandardforintegratedresidentia1communityinHubeiprovince(征求意见稿)2023-X-XX实施2023-X发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A发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口目次目次I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5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6便民商业服务设施57市政配套基础设施68公共活动空间89物业管理910社区管理10附录A(规定性)湖北省完整
2、居住区建设项目设置规定11附录B(规定性)湖北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控制要求12本文件按照GB/T1.1202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木文件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湖北省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规划研究院、湖北省联投城市运营有限公司、中工武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鄂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孝感市城乡规划
3、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世丹、张翰卿、舒阳、鞠玲、万莉军、李小芬、肖志中、雷锦洪、杜登科、伍超、张青、倪国友、李红、杨曙霞、王冰杰、薄立明、饶理、涂胜杰、熊媛、高峰、袁雁、周星宇、汪文、王海等。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27-68873088,邮箱:;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联系电话027-68772483,邮箱:h_q_zhang。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3)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的通知(建办科(2023)55
4、号)的要求,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组织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等单位,经深入调研,参照国内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湖北省居住社区的实际情况,细化完善住建部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湖北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完整居住社区的术语、定义、建设项目和建设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县级以上城市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其他城镇类似项目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适用于本文件。GB/T17110GB/T34284GB/T34289GB/T34290GB/T37915GB50180GB50289GB50763GB51149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
5、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应用场所安全要求健身器材和健身场所安全标志和标签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32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46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WBH007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6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7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75幼儿园建设标准JGJ39托儿所、幼儿
6、园建筑设计规范JGJ5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CJJ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83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SB/T10400超市购物环境YZ0137快递营业场所设计基本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居住社区Residentia1Community聚居在一定地域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居民生活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3.2完整居住社区IntegratedResidentia1Community在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完备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充足的公共活动空间、全覆盖的物业
7、服务和健全的社区管理机制,且居民归属感、认同感较强的居住社区。3.3配套设施NeighborhoodFaci1ity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3.4基本公共服务设施NeighborhoodPubIicServiceFaciIity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综合服务站、幼儿园、托儿所、老年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3.5便民商业服务设施NeighborhoodCommercia1FaciIity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商
8、业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综合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理发店、药店、洗衣店、维修点、家政服务网点、邮政与快递寄送点等设施。3.6市政配套基础设施NeighborhoodInfrastructure居住社区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通信、安防设施,以及停车及充电设施、慢行系统、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3.7公共活动空间PubIicSpace居住社区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绿地,包括以铺地为主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和以植被为主的社区休闲绿地,满足不同年龄段人群的日常公共活动需求,兼有应急避难场所功能。3.8物业管理PropertyManagement居住
9、社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或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涵盖物业服务及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的建立和运行等全方位内容。3.9社区管理CommunityManagement居住社区的基层组织与社区居民、社区单位等部门或机构,为了维护社区整体利益、推动社区全方位发展,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社区的各种事务进行有效调控的过程,涵盖管理机制建立、综合管理服务和社区文化建设。4基本规定4.1 完整居住社区应根据儿童、老年人等社区居民的步行能力、基本服务设施的服务能力以及社区综合管理能力等,合理确定完整居住社区规模。一般
10、以城市道路网、自然地形地貌和现状居住小区等为基础,以居民步行300500米到达幼儿园、老年服务站等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为原则划分范围,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和服务范围相对接。4.2 完整居住社区对应五至十分钟生活圈,配建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完备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充足的公共活动场地、全覆盖的物业管理和健全的社区管理机制。4.3 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应因地制宜,并促进15分钟生活圈构建。单个完整居住社区以0.51.2万人口规模为宜,依据本标准为居民口常生活提供基本服务;5000人以下的居住社区,按照居住街坊级建设配套设施;1.2万人以上的居住社区,应合理划分为若干规模适宜
11、的居住社区,按本标准建设配套设施和社区管理机制,并统筹中小学、养老院、社区医院、运动场馆和公园等设施配套,推进社区慢行网络和绿道的建设和衔接。4.4 既有居住社区未达标者可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更新方式,补齐建设短板,完善社区功能。新建居住社区应将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服务等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作为开发建设配套要求,明确规模、产权和移交等规定,确保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其中,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4.5 社区各类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规模适宜、功能完善、经济实用、安全可靠,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
12、原则。4.6 应优先满足、充分保障儿童、老年人和残障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需求,营造高质量、无障碍、全龄友好的宜居生活环境,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5基本公共服务设施5.1 一般规定5.1.1 完整居住社区应建设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一个社区综合服务站、一个幼儿园、一个托儿所、一个老年服务站和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保障居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益。5.1.2 社区服务站、托儿所、老年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提供一站式高品质社区服务。5.1.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包括房屋建筑、设备和场地。5.1.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物低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
13、。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人员停留和车辆停靠空间。5.2 社区综合服务站5.2.1完整居住社区应建设一个社区综合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配建),设置社区服务大厅、警务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居民活动用房、阅览室、党群活动中心等,涵盖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5.2.2既有社区未达标者应充分挖掘和利用存量资源,通过改造其他公共设施、综合配置等方式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站。用地紧张的社区,可在同一辖区内,分开建设房屋建筑和场地,也可利用边角地配置社区可移动服务设施。5.2.3新建居住社区应建设功能复合、服务高效的社区综合服务站,综合提供社区养老、卫生、助残、文
14、化娱乐、物业管理等多元化服务,合理确定建筑规模。5.2.4社区综合服务站的社区工作用房与居民活动用房的使用面积宜参照表1确定,居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o表1社区工作用房与居民活动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类别房间组成面积比例(%)备注类别房间组成面积比例(%)备注区作房社工用社区服务大厅15.5民动房居活用居民议事室5.2调解室1.7社会组织活动室1.7警务室3.5文体活动用房(文艺、健身、棋牌、乒乓)21.6党群活动中心5.0阅览室11.5社区居委会办公室6.9多功能室13.3慈善物品保管室3.5残疾人康复室3.2可兼做健身室辅助用房3.5公共卫生间3.51zr140ri
15、I60注:1表中所列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但用房面积调整范围不应超过10虬2.使用面积系数按O68计算。5.2.5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应符合建标167,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可参照GBWBHo07。5.3幼儿园5.3.1完整居住社区应建设1个不小于6班规模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小于22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小于3500平方米,为3-6岁幼儿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其服务半径宜为30Om-500u5.3.2幼儿园配套不全的既有居住社区应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新建社区按照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5.3.3幼儿园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