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园管理办法(2023年2月1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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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公园管理办法(2023年2月1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公园城市建设,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增进全民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苏州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古树名木等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服务设施,以游憩观赏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健身娱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险等功能的绿色生活空间,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

2、园、游园、口袋公园等。第四条公园事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一规划、彰显特色、科学管理、服务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园建设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园事业发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公园实行分级分类名录管理。公园名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

3、织编制并公布。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在公园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公园建设总量、规划布局、功能形态、周边景观风貌控制等内容,实现公园布局均衡、类型多样、功能完善,并与环境保护、湿地保护、水资源保护利用、防灾减灾等规划相衔接。经

4、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公园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公园建设计划,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的性质。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依照有关规定补偿重建公园用地的土地和费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支付相关费用。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第十一条公园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自然、人文条件,

5、体现历史文化名城、江南水乡、苏州园林等地域风貌,并结合文物古迹保护,综合利用园林元素、山体湖泊等资源,体现江南文化特色和公园城市内涵。第十二条公园应当设置公共活动场地,配套建设运动健身、文化展示、便民服务等设施,鼓励建设类型多样、功能完善、文化丰富、特色鲜明的公园绿地。第十三条应当充分利用腾退地、边角地、废弃地、裸露地块等,运用植物、铺装、景观小品和其他文化元素,因地制宜建设口袋公园,打造精致小微环境,满足市民就近游憩需求。第十四条公园规划设计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海绵城市、节约型园林建设要求,应用绿色照明、雨水利用、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等节能环保技术,推进低碳公园、零碳公园建设。第十五条公园

6、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公园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资质管理要求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公园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的,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公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有关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七条开发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

7、规范,并保留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应当埋地铺设。未埋地铺设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公园的条件逐步进行改造。第三章管理和服务第十八条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二)保障设施设备完好,落实便民措施;(三)提升园艺水平,保持园容园貌整洁;(四)维护优良秩序,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五)开展积极健康的宣传教育和丰富多彩的文化休闲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因特殊情况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告。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园应当实行免费开放,但经市、县级市

8、(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新建的专类公园,可以实行收费入园,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鼓励现有的收费公园创造条件免费开放。收费公园应当设立相应的售票处和出入口,公告游园内容,明码标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定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第二十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植物、动物、设施设备的管理:(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开展养护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二)做好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的维护保养。(三)做好对公园内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四)制作完善各类标识标牌,并与公园整体风貌相协调。综合公园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服务指南、禁止行为等标识标牌。(五)依法对古树名木、

9、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公园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环境管理:(-)保持园容园貌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有条件的公园应当配备第三卫生间、无障碍设施、母乳哺育设施等,保障特殊群体用厕需求。(二)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垃圾、漂浮物,水质符合观赏标准。(三)加强服务管理,噪声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公园可以在健身、娱乐活动区域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进行实时监测。(四)依法实行垃圾分类管理和环境维护,保持公园环境优美、整洁。(五)法律、法规、

10、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影响公园环境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第二十二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以及防恐、防暴、防火、防盗等工作;(二)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进行严格审查和公示,必要时组织论证和听证,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三)公园内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四)公园内的建筑物、大型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及定期检测;(五)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园;(六)集散广场、

11、赏景、休憩、活动场地内以及主要道路、出入口应当设置照明设施,并保证夜间照明充足、设施完好;(七)危险地带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救生设施;(A)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做好应急避险和突发事件游人管控以及其他应对措施;(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三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配套服务经营管理:(一)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从事商品销售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二)服务项目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匾、装饰装修、物品陈列等应与公园整体风貌相协调,并符合广告管理、市场监管、治安等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12、定,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私自搭建经营设施;(三)设置游乐设施项目,应当符合公园规划,不得影响公园自然风貌,技术、安全指标达到相关规范要求,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严禁在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和面向少数群体服务的楼堂会馆。第二十四条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和文化等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坚持健康、文明原则,不得损坏公园设施和景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综合公园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公交站台、公共自行车站点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座椅、路灯、厕所、垃圾箱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做好无障碍设施的

13、建设与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公园设置便民服务点,向游客提供爱心药品、直饮水、应急工具、便民雨伞、多功能充电、轮椅、婴儿手推车等免费或租借的便民服务项目。鼓励公园管理机构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方式提供便民服务。第二十六条游人应当遵守公园游园守则,文明游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二)损害公园环境卫生;(三)损毁公园设施、伤害动物;(四)损坏公园内花草树木;(五)开展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文体娱乐活动;(六)违反规定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封闭式公园;(七)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烧烤和宿营;()携带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险品;(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公园内绿化养护、设施维

14、护、保洁、安保等项目需要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实施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实施单位。第二十八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园数字化建设,优化管理内容,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定期对公园管理、养护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考核,并实施奖励、惩戒。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综合公园是指内容丰富,适合开展各类户外活动,具有较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的规模较大的绿色生活空间,绿地面积一般大于十万平方米;(二)社区公园是指用地独立,具有良好设施和绿化环境,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绿色生活空间,绿地面积一般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三)专类公园是指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相应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色生活空间,如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等,绿地面积不限;(四)游园是指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或形状多样,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绿色生活空间,绿地面积一般在一万平方米以下;(五)口袋公园是指在居民身边,方便居民就近休闲游憩、社会交往、健身运动的绿色生活空间。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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