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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总部企业产业园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快转型发展,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在实现全面建设现代化荥经良好开局的基础上,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总部企业,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总部落户荥经,吸引总部企业产业园聚集,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经济转型,提高区域经济竞争能力,强化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支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以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市先行区,具有荥经特色的布局优、产业优、生态优、民生优、治理优的全域“小县优城”为奋斗目标,优化产业结构,充分发挥荥经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营造适合总部企业产业园发展的政策、体制、服务环境,积极吸引符合产业发展导
2、向的产(企)业在荥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生产、采购、营销等职能型总部,助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发展重点围绕构建完善总部企业产业园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产业支撑体系,重点引进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等领军企业,以及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产业园、功能型总部企业产业园。围绕县域经济重点产业,大力培育和发展以循环经济、新型建筑建材、现代商贸等为主导的总部企业产业园,补足经济短板,推动县域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三、总部企业产业园认定标准总部企业产业园,是指在荥经县依法纳税,对其他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
3、、管理和服务职能,并经我县有关部门认定的法人机构。申请总部企业产业园(房地产企业除外)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3.1 在县行政审批局新注册登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2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IOOO万元,年度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3.3 在荥经县域外有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发生经济业务,产生的税收全额在荥经县缴纳;3.4 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县外企业不少于1家;3.5 承诺在荥经县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3.6 现有企业税收额达到第4.1.1项标准后,且符合第3.4项要求的;3.7 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县产业发展政策。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
4、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以及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在认定条件上可以由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确定。四、扶持措施4.1 扶持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产业园自备案之日起5年内,按以下对应区间及年度标准计算奖励:4.1.1 年度实际入库税收在2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50%予以奖励;4.1.2 年度实际入库税收达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55%予以奖励;4.1.3 年度实际入库税收达IOoO万元(含)2000万元的,由
5、受益财政按照其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60%予以奖励;4.1.4 年度实际入库税收达2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65%予以奖励;4.1.5 年度实际入库税收达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70%予以奖励;4.1.6 年度实际入库税收达5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80%予以奖励;4.1.7 年度入库税收IooOO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85%予以奖励。设立总部企业产业园扶持资金,用于总部企业产业园扶持奖励,贡献奖励按月预拨付、年度
6、结算。4.2 办公用房补助421租房购房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产业园,在荥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购房合同价格或建房核算成本的1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一次性申请,按经营存续情况分5年兑付。租赁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产业园,自认定之日起按照租赁合同中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0元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租赁政府自持资产的根据合作协议可享受100%租房补助,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4.2.2总部企业产业园将生产环节迁入本县的,可在荥经经济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落户,并享受支持工业企业发展有关优惠
7、政策。五、加强监管5.1 加强统筹指导。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全县总部企业产业园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总部企业产业园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总部企业产业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总部企业发展各项工作。5.2 引导有序发展。深化我县“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共治体系,鼓励探索交易模式和规则创新,引导合规有序发展。5.3 完善信用体系。拓展提升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增强市场自我约束和风险抵御能力,营造促进总部企业产业园发展的良好环境。5.4 严肃企业追责。
8、督促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要求申报扶持政策。严厉打击采取虚假、欺骗行为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法律责任。引导企业认真履行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六、附则6.1 由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总部企业产业园认定工作。6.2 对既符合雅安市总部企业产业园标准条件,又符合荥经县总部企业产业园标准条件,并被认定为雅安市和荥经县总部企业产业园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申请市、县两级总部企业产业园政策,但由县级财政给予的奖励和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荥经县实际经济贡献总额。6.3 享受本方案相关财政补助和奖励的总部企业产业园
9、,在荥经县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荥经县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产业园,经核实不具备总部企业产业园性质的,实行强制退出。未达到纳税准入门槛的,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补贴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资格,并全额追回所得补助和奖励。6.4 对不具备总部企业产业园基本条件或特定条件,但实际履行总部职能的总部型企业,或对荥经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总部型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6.5 本方案是我县加快总部企业产业园发展的专项政策,有关涉及扶持、奖励和补贴的各项规定与荥经县其他扶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符合本方案扶持条件的总部企业产业园,同时又满足荥经县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6.6 在本方案发布之前已经签订正式协议的项目,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已享受旧政策扶持的,继续执行旧政策至扶持期满。本方案中涉及扶持、奖励和补贴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6.7 本方案由荥经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负责解释。6.8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