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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11月7日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1、备案登记申请(格式见后页)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餐饮企业提供餐饮许可证)5、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6、企业法人身份证7、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用A4纸正反面打印)(进口酒还需提供检验检疫局发的卫生许可证和标签预审核报告)所提供材料(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和业主签字、盖章(公司章)。备案登记办理地点:张店区商务局市场建设运行科(张店区政务中心438房间电话:)。淄博市张店区商务局XX公司(申请单位名称)关于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申请张店区商务局:我公司于XX年X月X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XX元。公司位于XX(公司地址),经营项目为:XXo现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请予以办理。申请人:XX(公章)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