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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运营监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营管理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运营风险,保证运营管理工作依法合规开展,根据银行运营管理体系建设纲要、银行运营后台中心组织机构设置指导意见和银行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营监管”,是指各级机构运营管理部门对下级运营管理部门相关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测、检查、督导和纠偏的管理行为。运营监管工作的重点是营业机构临柜业务及运营后台操作中心的运行情况。第三条运营监管工作的目标是,督促银行各级对外营业机构及运营后台操作中心严格执行临柜业务各项规章制度,推动营业机构“三化三铁”(“三化”即“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三
2、铁”即“铁账、铁款、铁规章”)活动的持续深入开展,防范和化解运营操作风险,不断提升运营基础管理水平。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各级机构。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运营监管工作原则:(一)以集中、非现场监管为主,实行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分散监管与集中监管、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风险评价和预警,注重过程控制和持续监管。(二)强化辅导,以提高运营队伍业务素质和合规意识为目的,加强业务及操作的培训与辅导,提高营业机构柜面业务运行质量和效率。(三)加强整改与反馈,对日常监管及各种内外部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上、下级行督办或反映的事项及时反馈,加强信息的沟通交流。第六条运营监
3、管的对象重点是银行各级对外营业机构临柜业务及运营后台操作中心的运行及管理情况。上级行运营管理部门对下级行运营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情况也要进行监管,并对下级行运营管理部门工作进行评价。监管主要通过检查、工作报告、考评等方式实施。业务、产品的主管部门也要按照尽职监督的要求,定期对本条线的业务、产品、系统在临柜及后台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制度是否合理、风险控制手段是否严密、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安全等。第七条运营监管工作采用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方式,由各级行根据业务及管理需要组织开展。对各级对外营业机构临柜业务及运营后台操作中心的监管,通过运营监管经理运用各种监控手段组织实施。运营监管经理是指在各级分行运营
4、监控中心、一级支行专职从事运营监管工作的人员。包括运营监控中心负责人、各种角色的监督、监控人员等(不包括运营监控中心各种外包服务人员)。第八条各级行分管运营工作的行领导为运营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运营监控中心负责人、运营监管经理为直接责任人。第九条运营监管经理实行集中与非集中两种管理模式。(一)城市分行(包括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以及二级分行、省会城市行,下同)所在城市,运营监管经理原则上由城市分行统一管理,其编制纳入城市分行运营监控中心。(二)城市分行所在城市内管辖范围较大、营业机构较多的一级支行,以及(建制)县所在地一级支行,也可根据业务量、管辖网点数量、地
5、域范围、管理需要等实际情况配备运营监管经理,由一级支行管理。第十条各级行应建立运营监管经理培训制度。根据业务或管理需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运营监管经理培训,培训内容可以是全面培训,也可是单项专业培训。培训对象应包括全部运营监管经理。第十一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应建立运营监管档案。运营监管档案包括运营监管工作档案、运营监管经理履职档案。运营监管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或意见、要点)、年度监管工作总结、监管检查方案、监管检查记录及工作底稿、监管报告、主要问题、整改通知书、被查单位整改报告,以及相关监控系统的运行档案资料等。运营监管工作档案按年度整理、保管,保管期限5年。运营监管经理履职
6、档案的内容,应包括运营监管经理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包片及轮岗情况、接受培训情况、表彰或处分情况等。运营监管经理履职档案要根据其工作变动情况及时补充、更新。运营监管经理履职档案的范围,应包含全部专职运营监管经理。第三章机构、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均建立运营监控中心。上级运营监控中心对下级运营监控中心具有业务指导、监督职责。第十三条运营监控中心作为本级运营管理部门的二级部、内设单元或团队管理。各级行成立的对账中心,纳入本级运营监控中心管理。第十四条各级运营监控中心人员配置标准:(一)总行运营监控中心根据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等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运营监管人员。
7、(二)一级分行运营监控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合理配置运营监管经理。其中,未设二级分行的,应在配备相关管理人员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二级分行运营监控中心的标准配备运营监管经理。(三)二级分行(包括省会城市行,下同)及以下单位。1 .二级分行运营监控中心按照辖属集中管理的营业机构每58个一名的标准,配备运营监管经理。实施凭证事后监督集中的,应再按照每10,00012,OOo笔凭证(包括主、附件)一名的标准增加配备一定数量的运营监管经理。运营监管经理应同时履行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职责,二级分行辖内所有非现场监管工作,由二级分行运营监控中心统一组织。2 .二级分行所在城市运营监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8、由二级分行直接承担城区内营业机构的运营监管职能,其城区内一级支行可不再配备运营监管经理,但应配备专职的运营管理人员,以便对营业机构进行日常业务辅导与管理。3 .(建制)县所在地一级支行,按照辖属每46个营业机构一名的标准,配备运营监管经理;辖属营业机构在4个以下的,也应配备一名专兼职运营监管经理。(四)对账中心纳入运营监控中心管理后,仍按照银行对账中心操作规程要求配备集中对账人员。第十五条运营监管经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记录或处分。(二)从事银行财会或运营等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S)具有
9、两年(含)以上从事综合柜员、运营主管,或ABIS各级别主管经历,熟悉柜面业务操作。(四)具有较强的检查分析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五)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和管理能力。第十六条运营监管经理实行等级管理。分支行运营监管经理的岗位设置在专员和高级专员层级,按相关规定逐级考核晋升。为便于加强对营业机构和运营主管的监督与管理,各级行应选择优秀的运营监管经理配备到高级专员岗位。第十七条运营监管经理凭证件开展监管活动。除查库、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外,运营监管经理凭“运营监管证”及本人身份证即可开展日常监管活动,包括对临柜业务的监管检查、柜员及主出纳现金箱的检查等。“运营监管证”由各一级分行
10、统一制作、颁发,并在一级分行全辖统一编号。“运营监管证”应标明使用范围和工作权限。运营监管经理离开运营监管岗位,证件收回。第十八条承担现场监管任务的运营监管经理,对同一营业机构监管满两年的,要进行机构轮换。第四章工作职责与权限第十九条总行运营监控中心主要工作职责总行运营监控中心主要负责制定全行运营监管工作计划与基本制度,组织、协调、监督全行运营监管工作;研究、分析全行运营操作风险管理情况;建立和不断完善监督监控系统;组织、指导全行“三化三铁”工作;加强运营监管队伍的培训和履职督导。同时,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第二十条一级分行运营监控中心主要工作职责一级分行运营监控中心主要负责落实总行
11、运营监管工作各项制度,组织辖内运营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建立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运营监督检查机制,组织辖内运营监管与检查;研究、分析辖内运营操作风险管理状况,核实、处理有关风险事件;组织、推进营业机构“三化三铁”工作;正确应用、管理各种监督监控系统,确保系统功能的有效发挥;加强运营监管人员履职管理,组织开展运营辅导与培训;安排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同时,不断探索完善监管方式,及时向上级行提出改进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未设二级分行的,一级分行运营监控中心还应同时履行二级分行运营监控中心相关职责。第二十一条二级分行运营监控中心主要工作职责二级分行运营监控中心主要负责各项运营监管制度的落实,组织开展辖内
12、运营监管工作。主要包括:综合运用各种监控手段,组织辖内非现场监管、对账工作的有效开展;组织现场监管检查、辅导;研究、分析辖内运营风险管理状况,核实、处理有关风险事件;组织实施营业机构“三化三铁”工作;加强运营监管队伍的培训、管理;督促、落实内外部检查发现的涉及运营管理的问题的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同时,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其他有关监管工作,及时向上级行提出改进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运营监管经理主要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行各项运营规章制度。(二)开展运营主管、柜员、运营后台中心人员培训I、辅导工作,定期了解业务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指导相关人员提高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风险
13、防控能力。(S)利用各类监督监控系统,对临柜业务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监控;对系统产生的各类预警信息或风险事项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差错及时处理、纠偏。(四)制定现场监管实施方案,对辖内营业机构、金库及运营后台中心作业环节风险、可疑预警信息和案件进行风险排查及现场核查,并做好问题梳理、登记、分析,以及风险评估与管理等工作。(五)客观、真实、完整反映运营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情况,向有权处罚部门移交。(六)督导并参与被监管机构经验总结及工作交流,反映监管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操作风险隐患,定期形成运营监管工作报告。(七)协
14、助营业机构开展“三化三铁”工作,并对开展情况进行督促、辅导。(A)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制度、系统、产品等存在的问题或缺陷,并将有关处理情况向基层反馈。(九)加强学习,及时掌握运营监管内容及要求,掌握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运营监管及业务辅导水平。第二十三条运营监管经理主要工作权限运营监管经理开展运营监管工作时,享有知情权、监管权、考核权、反映权。知情权。运营监管经理有权查阅被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资料、视频监控、凭证影像、实物及电子会计档案,有权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等实物,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暂时封存相关档案资料;有权列席与运营管理相关的会议;有权向被监管机构和相关人员询问和调查运营风险
15、管理情况;各级行、各部门印(转)发需营业机构、金库及运营后台中心执行的有关业务操作的文件、邮件,运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运营监管经理学习。监管权。运营监管经理有权对被监管机构运营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管;有权对运营主管、柜员、金库业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被监管机构出现的风险管理问题,有权督促被监管机构查清责任。考核权。运营监管经理有权参与营业机构、金库及运营后台中心运营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有权参与运营主管、柜员、运营后台中心人员及金库业务人员的考核评价,并应占有一定比例的考评权重。反映权。运营监管经理有权反映或越级反映运营制度执行情况,有权提出运营制度修订意见;有权反映或越权反映运营风险管理情况及
16、存在隐患;有权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运营人员提出调整建议;有权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因坚持原则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本级行领导及上级行有关部门反映。第五章监管方式、内容及流程第二十四条运营监管采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级运营监控中心应在非现场监管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开展现场监管活动。非现场监管是指各级运营监控中心通过各种监控手段的综合运用,并根据内外部监管部门、运营业务管理部门及后台中心的反馈结果,对临柜及运营后台操作中心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分析运营操作风险管理情况,为现场监管提供线索和依据。现场监管是指各级运营监控中心利用非现场监管收集到的信息,并根据年度现场监管的计划和重点,组织监管人员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