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工业企业小额贷款分险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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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工业企业小额贷款分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金融支持XX县工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由XX县人民政府和合作银行共同设立工业企业小额贷款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专项用于工业企业融资中发生的风险损失补偿。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在XX县行政区域,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正常,有发展潜力、有高新技术、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资质佳,符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等要求,列入分险基金融资名单中的工业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XX县人民政府签订分险基金合作协议,为分险基金融资名单中企业提

2、供融资业务的银行。第二章分险基金设立和使用第四条基金规模。分险基金首期规模为2000万元,政府和合作银行按5:5比例出资。政府以现金方式出资IOoo万元,由XX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发展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分险基金专户进行管理;合作银行以专项风险拨备形式等额提取IOOO万元专项核销指标。第五条基金使用条件。纳入分险基金融资名单且在合作辍行发生增量贷款的工业企业,贷款到期后未及时还本付息,违约形成风险的,在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上,启动分险基金代偿程序。第六条基金补偿范围。企业贷款逾期形成的坏账损失,包括借款人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含欠息、罚息)及合作银行催收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第七

3、条基金使用程序。合作银行向县工业企业小额贷款分险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领导小组确认该企业符合基金使用条件且与备案融资金额相符的,同意代偿申请。贷款损失由政府分险基金承担50%,合作银行贷款呆坏账专项核销50%,代偿处理工作应在收到合作银行书面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第八条代偿基金追偿。分险基金发生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青发展公司、县经信局、XX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法院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经追偿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5:5比例补偿政府分险基金和合作银行专项核销指标。第三章贷款对象及风险控制第九条贷款对象选择。县经信局联合XXXX经济

4、开发区管委会征集符合条件且需要信贷支持的工业企业,初步筛选后推荐至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对名单内企业进行双人实地尽职调查后,将符合信贷政策的企业推荐至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发布分险基金融资名单。新落户招商引资企业经推荐审核,也可纳入该名单。分险基金融资名单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政府给予贴息。第十条控制融资规模。合作期限内,融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政府出资分险基金的10倍,单户企业原则上提供IOo万元至IOOO万元的融资额度,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确定。第十一条规定贷款用途。分险基金贷款仅限用于满足借款企业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需求,借款人需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资

5、本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及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一经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将立即收回贷款并剔除出分险基金融资名单。第十二条暂停贷款业务。当分险基金余额(政府出资部分)低于贷款余额10%时,暂停发放贷款,经领导小组授权,由青发展公司及时补足分险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后恢复运营。当贷款不良率达到与合作银行约定值时,应暂停办理该业务。第四章贷款发放及还款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分险基金支持的贷款以短期贷款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四条贷款利率。在符合融资贷款支持条件及合作银行信贷政策下,符合条件的分险基金贷款实行最优惠利率,贷款利

6、率控制在最近一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准上加50个基点以内。第十五条增信措施。办理相关贷款业务时,以信用方式为主,由分险基金作为增信措施,同时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及其配偶的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在企业有能力提供的情况下,提供其能力范围内的实物资产(土地、房产、设备等)或无形资产(应收账款、注册商标、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抵押。第十六条融资服务。合作银行针对列入分险基金融资名单的企业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优先配置,量身定制融资服务方案,创新贷款融资方式,提供信用、抵押、保证等多元化服务,建立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在代发工资、现金管理等综合业务上给予优

7、先服务。第五章基金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成立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工业副县长为组长,县经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XX市XX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XX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人行XX县支行、青发展公司、合作银行等为成员单位的县工业企业小额贷款分险基金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和使用分险基金,认定分险基金贷款补偿范围,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决策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信局,负责分险基金运行日常工作。第十八条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负责分险基金融资名单确定、分险基金代偿审批、分险基金贷款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

8、分险基金代偿申请;县经信局负责提出分险基金融资企业名单;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工业企业小额贷款分险基金政府出资部分资金;县人社局负责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启动贴息程序;人行XX县支行负责合作银行贷款监督指导工作;青发展公司负责开设分险基金专户,做好分险基金日常管理及代偿工作;XX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推荐园区符合条件且有融资需求的工业企业和项目;合作银行负责办理企业贷款业务,按季度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贷款发生风险时及时处置企业抵质押物,提出代偿申请;其他部门按职责配合开展工作。第十九条开展绩效评价。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合作银行工业企业贷款增速、贷款户数、申贷获得率等综合指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且未发生代偿损失的,县政府可适当增加分险基金额度;反之县政府有权调减分险基金额度,或取消合作银行合作资格。第二十条建立惩戒机制。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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