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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维护龙川县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自然资规字(2021 ) 3号)的工作指引,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是指住宅小区 开发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按规划配建的地下车位 (库)和独立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的单建地下车位,是用于停
2、放机 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库),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车位(库)。 但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除外。第二条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的确权登记,按照本办法办 理。(一)地下车位(库)土地用途、使用年限,依据国有建设 用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认定。(二)住宅小区土地用途有详细划分的,其范围内配建地下 车位(库),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关联其土地用途、使 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 无法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 期限认定。(S)建设单位出售配建地下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 的需要。第三条 配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
3、,每个 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单建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作为一个定着物单元,与其占用的国 有建设用地宗地设定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工作,申请 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的,建设单位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 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地表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地下车位(库)的权籍测绘报告;(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附件, 含地下车位(库)定位界限规划分层平面图;(四)房屋及建筑区划内停车位(库)楼盘信息表;(五)地下车位(库)建设工程已经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的 材料;(六)人防主管部门的
4、审查意见;(七)地下车位(库)出售方案(包含位置、数量、面积、 出售价格等)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的证明材料、照片。(A)对经依法批准,将原有地下空间改建、扩建、改用为 地下车位(库)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供改建、扩建、改用后的建 设工程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等材料。第五条申请小区地下车位(库)首次确权登记的,原则上与 地上建筑物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库)所有 权登记,并按下列情形办理:(一)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库) 尚未办理确权登记的,存在有部分未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但符合相关规定及建设标准的配套地下车位(库),建设单位按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5、于调整县城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计费标准的通知(龙府办2019) 55号文)的计费标准补缴 地下车位(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完善项目竣工备案等相关 手续后申请办理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二)新建成小区的地下车位(库)未办理确权登记的,由 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项目竣工备案等相 关资料,申请办理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的标准按现行的收费标准计算。(三)配建地下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转让的, 还应提供确认地下车位转让后属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 以及确认车位划分、编号等材料,并附当事人地下车位的约定。第六条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
6、,其所有权人因购 买或者实际使用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上述不动产登记条件 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初始登 记,但无需提供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材料。该地下车位(库) 已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所有人需转让的,由转让双方持买卖合 同、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地下车位(库)不动产转移登记。地 下车位(库)的不动产初始登记以及变更登记应提供确认地下车 位(库)确权或转让后属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以及 确认车位(库)划分、编号等材料,并附当事人地下车位的约定。第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不影响已依法办理的地下车位(库) 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办理的房产证、土地 证)的效力。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龙川县自然资源局负 责解释,有效期三年,此前我县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