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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通过 根据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4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议案的提出第三章代表议案的审查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办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 代表议案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 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 以上联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 原案。第四条代表和代表团提出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 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议案的权 利,有义务支持和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3、有关议案的决议、决 定,具有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和组织必须办理或者实施。第二章代表议案的提出第六条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名以上联名向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提出;(二)内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要求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 项。第七条代表议案涉及的主要事项包括:(一)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事项;(二)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 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
4、)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三)设区的市、旗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苏木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五)其他不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第九条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关于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 案;不附法规草案的,应当说明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第十条 代表提出议案必须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专用
5、纸。第十一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 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附 议人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代表用民族文字提出的议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 书处负责翻译。第三章代表议案的审查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 查和处理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上一 届常务委员会从本届代表中提名,经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预备会议通 过,任期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相同。第十四条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期间设
6、办公室,在大会秘书处的领导下为 议案审查委员会提供服务,承办具体事务。第十五条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应当在议案截止时间后的两天内召开,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 集并主持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对 代表议案的审查处理意见,需经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同意。第十六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提出以下 处理意见:(一)建议列入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二)建议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建议不作为议案处理。第十七条议案审查委员会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7、和常务委 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列席议案审查会议,列席会议的单位可以就代表 议案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第十八条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 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情况向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由主席团 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列入本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议案人和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 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十九条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 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
8、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 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第二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 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审议第二十一条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五个月内向常务委员 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未能获得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应当重新审议,并在 常务委员会
9、举行下一次会议时再次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 议、发表意见,也可以通过采取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联系 和沟通,听取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出议案的代表的合理意见,对 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 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计划。第二十三条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 案审议结果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或者决议、决定,需要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
10、 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实施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 委员会交付上述机关实施。实施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情况 的报告。第二十四条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印发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 告,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代表改做 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按照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处理工作和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 员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和安排,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代表可以通过有组织的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监督检查代 表议案的处理工作和实施情况。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提出有重大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的议案的代表予以表彰。第三十条处理议案的单位对交办的代表议案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敷衍塞 责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议案处理工作可以参照 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