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区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区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健康XX建设,消除和减少烟草危害, 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保护社会公共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 健康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XX省爱国卫生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及监督管理工作适 用本办法。第三条室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单位 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监督 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 位应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宣传教育。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控 烟工作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
2、织实施与监督 检查,负责开展戒烟干预及戒烟门诊建设,普及烟草危害知 识宣传。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教育培训机 构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地、办公场 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三)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走廊以及其 他室内公共区域;(四)游泳馆、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观众席、比 赛区以及其他公共健身场所;(五)图书馆、美术馆、阅览室、影剧院、档案馆、博 物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电信、邮政 等公用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七)商场、超市、
3、宾馆酒店、餐馆、咖啡馆、洗浴中 心、理发店、美容店等商业营业场所室内区域;(A)电梯间及其等候区域;(九)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网吧、歌舞厅、KTV、游艺厅等营业娱乐场所室 内区域;(十一)铁路站、汽车客运站的室内区域及其候车室、 售票厅(室);(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第七条县、镇(街道)可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划 定临时性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第八条禁烟场所的管理者可在远离密集人群及必经通 道处设置室外吸烟点,吸烟点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二)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在吸烟点设置吸烟 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4、(S)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器具;(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九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和门户 网站应当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宣传禁止吸烟的公益广告。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对在禁止吸烟室内公 共场所的吸烟者进行监督和劝阻。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含电子烟),主要 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 出版物、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 告;(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四)广告法规定的其他变相烟草广告情形。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 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并将
5、室内公共场所禁 止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 吸烟宣传教育工作,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 制吸烟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停止售烟一 天。第十四条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实施:(一)教育部门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 督管理,积极开展无烟学校建设;(二)文旅部门对公共文化场馆、游艺娱乐场所、旅游 景点、网吧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S)交通部门对车站、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 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单位及场所、超市、商 场、农贸市场等场所的控烟工
6、作进行监督管理;(五)机关事务中心对全县机关单位的控烟工作进行监 督管理;(六)卫健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场所四 小行业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 理,组织开展无烟场所建设工作。第十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履行以 下职责:(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做 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及单位控烟举报电话;(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 告的物品;(四)设置专(兼)职检查人员,对禁止吸烟场所进行 监督管理、劝阻和制止吸烟者,对不听劝服者责令其离开该 场所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六条室内
7、公共场所的人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 停止吸烟;(S)向城管、卫健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等烟制品,电子烟 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 明显标识;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 身份证件。第十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 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咨询、诊疗服务。第十九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XX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予 以处理。第二十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由 卫健部门依照XX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 理。第二十一条拒绝、阻碍有关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 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 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 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作控烟表率,带头履行控烟义 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