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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IOOO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 及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 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医院固定资产分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参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的分类办法,一般设备下设家具用具、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交 通运输设备、通用设备、电气设备;其他固定资产下设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衡器、文艺体 育设备、图书和其他。图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实物管理,不计提折旧。第二条固定资产
2、按实际成本计量。(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相关 支出作为成本。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价格的比例对购置 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成本。(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等作为成本。(四)无偿取得(如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 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
3、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 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五)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入账价值:1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评估;2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3 .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4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时价值;5 .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错误。第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医院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 工程。医院除按本办法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 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 交付使用手续。第四条
4、医院原则上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 作量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1) o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当月增加的 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 下月起不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仍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 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50万元 以上(含50万元)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为维护固定 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第六条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
5、施管理, 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务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及建立卡片(台账一式二份),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各执一联。大型医疗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 况报告制度。医院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第七条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 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采取电子信息化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 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第八条 医院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 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