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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支出管理制度第一条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条 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 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 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 积金等。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 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二)
2、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发生额全部 计入当期支出。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 规定分期结转。(三)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 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 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 产税、车船使用税、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和其
3、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 目支出的管理费用。(五)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 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其他等,以及营业税、企业所得 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 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医院要设置 “财政项目支出备查簿”,包括安排项目支出的日期、事由、金额等资料,并在期末分析计 算本期项目支出补助结转(余)。同时,要设置“财政基本支出备查簿”,包括安排基本支 出的日期、事由、金额等资料,并在期末分析计算本期基本支出补助结转。项目完成后应报 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检 查验收。第四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医院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并 结合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工资总额和管理费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标。第五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关于政府采购和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