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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专项 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市工业节 能降耗和工业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远景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西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 例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 立,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工业领域开展 节能降耗的财政资金。第三条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财务制
2、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准则,按照统 筹安排、重点突出、科学论证、注重绩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 等原则使用,确保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规范投入、高效引导。第四条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由市工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 使用管理。市工信部门负责确定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 向、重点和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工业节能专 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部 门负责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与拨付,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合 规性审核,会同市工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 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支持工业锅炉、 窑炉节能改造,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区域热
3、电联产以及余热余 压利用项目;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项目;应用符合节能、 降耗、增效等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创新和改 造,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与绿 色照明项目。第六条 工业企业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与应用 推广项目。主要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研发与应用产业化。第七条工业企业节能管理。主要支持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 量数据在线采集报送以及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第八条工业企业依照节能监察计划开展的能源审计、电平 衡测试等项目。第九条节能监察与节能公共服务。主要支持节能监察机构 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含信息服务、委托测试等);支持工
4、业能耗 在线监察平台建设与维护;支持组织实施能源评审(含节能量审 核)和节能目标绩效评价;支持表彰奖励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 位和个人;支持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地球一小时”、全国低碳 日等主题活动,及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政策、节能知识等宣传活 动;支持开展节能教育培训、节能学术研讨与交流、节能新技术 新产品推介等活动;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节能项目。第三章支持条件第十条申请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企业都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南昌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且生产经营三年(含)以 上,财务会计信用良好,依法纳税。(三)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严格遵守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政策措施。第十一条申请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规定。(二)项目必须经县级以上工信部门立项备案(审批)或市 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相关计划文件,于项目申报前两个年度内竣 工,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减排、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的 效果。(三)单个项目的设备技术投资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 且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含)标准煤以上(电力折标系数采用 当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等价值)。第十二条申请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与应用推 广项目的工业企业,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节能新技
6、术、新工艺、新产品证书、鉴定报告或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第十三条申请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报送和能源管理 体系建设项目的工业企业,应当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 (含)标准煤以上并纳入市工信部门监管的工业企业。第十四条申请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项目补助的工业 企业,应根据市级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 并在当年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工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以下 简称“市节能监察机构“)验收合格。第四章支持标准第十五条 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完工后实 现的年节能量,以不超过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奖励。如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奖励资金总额超过年度财政安排的支持工业
7、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总额,则按照年度财政安排的该项目 资金总额(扣除市政府计划从该项安排支出的费用之后)和项目 实现的节能量总量,计算出单位节能量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 额度。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且最高奖励 金额不超过80万元。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应用 研究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第十七条 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报送及能源 管理体系建设项目,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含)以上、 5千吨(含)至1万吨之间、3千吨(含)至5千吨之间标准煤 的企业建立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报送系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万元、6万元、5万元补助。第十
8、八条 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项目,对当 年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的,给予相关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第十九条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费用按照每年 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予以安排,节能量审核机构由市节能 监察机构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第五章申报与审批程序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工业企业节能新技 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项目,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 量数据在线采集报送及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一)市工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年度工业节能专项资 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二)市工信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年度 申报指南;(三)项目申请单位向所在县
9、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提交申报 材料,县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合 法性,申报项目及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 确认无误后,报送至市节能监察机构;(四)市节能监察机构进行复审;(五)市节能监察机构组织专家组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并 出具评审意见;(六)市工信部门对通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进行梳理汇总 后,在市工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须再次组织专家组审查论证;(七)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信部门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 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奖励补 助资金到有关县区,市工信部门下达奖励补助项目通知到有关
10、县 区,由县区拨付给相关企业。第二十一条申报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企业都应当 提供下列基本材料:(-)南昌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纳 税凭证。第二十二条申报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提供的专项材料:(一)项目实施情况。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项目立项备案或者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项目投入 付款凭证、购买设备发票、项目合作与实施合同等;(二)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第二十三条申报工业企业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 发与应用推广项目所需提
11、供的专项材料:(一)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可行性报告;(二)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 品证书、鉴定报告或者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二十四条申报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报送 项目所需提供专项材料:(一)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二)购买有关设施设备的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加盖 单位公章);(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项目的申 请与验收程序:(一)市工信部门下达年度节能监察计划;(二)相关企业根据年度节能监察计划的安排,在规定的期 限内完成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工作;(三)企业将验收申请报告和能
12、源审计、电平衡测试报告交 市节能监察机构验收;(四)市节能监察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下达批复文件, 并向相关企业拨付补助资金。第六章专家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第二十六条市节能监察机构组织专家组对工业企业节能技 术改造项目、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应用研 究项目、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报送及能源管理体 系建设项目等进行评审。第二十七条 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专家组由节能 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先进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实施 情况;(二)审查项目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审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和纳税情况;(四)出具
13、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结论性意见。第二十八条专家组主要工作程序:(一)在项目评审会议之前,宣读评审专家工作纪律;(二)专家组成员按照各自分工,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项 目材料进行独立审核,对申报项目逐个进行评审打分;(三)参加评审会议专家组提出是否给予工业节能专项资金 支持的结论性参考意见;(四)评分标准由市节能监察机构另行制定。第七章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市节能监察机构应加强对获得市级工业节能专 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上 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获得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督 查,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送市工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第三十条 获得工业节能
14、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加强节 能管理,确保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发挥实效,并积极配合对工业节 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第三十一条市工信部门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 系,加强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预算申请环 节,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的设定绩效指标和指标值; 项目实施环节,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于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 及时进行整改;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应按要求组织实施(或委 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重点绩 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变 相重复申报
15、的单位,五年内取消申报工业节能专项资金资格,同 时依法纳入南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三十三条节能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在开 展能源审计、节能评估、电平衡测试、项目节能量审核或者年度 财务审计报告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市级财政支 持项目的评审活动,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一)为企业出具虚假能源审计、节能评估、电平衡测试、 节能量审核、财务审计等报告的;(二)抽查中发现有重大审计、评估质量问题的;(三)其他违反审计、评估规定的。第三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单位,除 予以通报外,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工信部门追回资金,并依法 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 12 月 31 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