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政府采购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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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政府采购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2023版)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充分发挥“徽采云”平台作用,对标省内外标杆城市,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统一高效”的政府采购市场,积极营造法制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我市稳固全省标杆水平,各项工作持续保持全省先进水平。二、改革提升举措(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1规范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比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额面向

2、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相关单位)2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o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

3、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公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相关单位)3 .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公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相关单位)4 .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

4、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预付款应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相关单位)5 .支持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在采购文件中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发展政策要求,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从设计、采购、建造等多环节探索推进绿色采购。通过鼓励优先采购、享受评审优惠等措施,加大对“三首”产品支持力度,助力科

5、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相关单位)6 .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运用“政采贷”线上融资平台,与有关金融服务平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采购合同数据在线推送,鼓励引导供应商、金融机构开展“政采贷”融资,积极推进“银企”对接交流,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为企业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7 .持续放宽市场准入。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形式审查,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

6、且无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失信记录,采购组织机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牵头单位:市公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相关单位)8 .持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采购人在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必要的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畅通投诉渠道,加大问题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市公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相关单位)9,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规范格式文本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并保证公告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对应予公开的招标

7、(采购)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处罚、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开,着力提升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直相关单位)10 .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补偿机制。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违约、超期签订的合同,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8、和补偿。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相关单位)(S)加强监督管理。I1规范投诉处理行政处罚行为。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投诉举报,对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投诉事项,原则上应当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严禁“以管代罚、应罚不罚”现象,对投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坚决予以查处并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引入调解机制,双方在质疑投诉做出前达成一致的,可终

9、止投诉处理。(牵头单位:市公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相关单位)12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评价标准、行为认定、量化记分、信息公开及信用修复全流程管理,充分运用好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不断提升采购专业化水平。推动交易信用信息跨行业和跨地区互认,探索实现交易信用信息长三角城市互认。(牵头单位:市公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3 .加强监督考核。加强代理机构从业管理,规范开展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星级评价和集采机构考核,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评价,对存在问题下发整改意见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

10、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不断提升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提升政府采购质效。(牵头单位:市公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四)提升政府采购效率。14 .充分发挥“徽采云”平台作用。深化“徽采云”平台推广应用,推动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审核、电子卖场、电子交易“一张网”建设,为各类政府采购当事人提供“一网通办、一次不跑”的全流程电子化服务。运用“徽采云”监管系统搭建政府采购预算单位、监管部门、代理机构共同使用的监管服务平台;运用“徽采云”电子卖场方便采购单位小额零星多批次电子化采购;率先推行运用全新电子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活动安全、高效、快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

11、源交易中心)15 .深化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除涉密项目、框架协议、“三首”产品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相关单位)16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建立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实现采购需求调查、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审查等环节全过程管理,采购人承担编制本单位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相关单位)17 .加力推行政府采购标书范本

12、。修订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程类等项目招标(采购)标书示范文本,推进示范文本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应用,加快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牵头单位:市公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8 .加快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全面推行合同网签,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完成公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合同,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采购人不得在采购合同中随意添加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的事项。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杜绝拖欠或延迟采购付款行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直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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