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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学校的学术体系和治理结构,保障广大教师的学术权益,实现对学术事务的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XX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审议和决策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着重在学术战略、学术标准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遵循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规范,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促进人
2、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着力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和严谨学风。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委员组成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由本院不同学科、教授及具有副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与本院的学科设置基本匹配,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o因工作需要,学校可聘任校外学者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常设机构为学
3、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教务处担任),配备秘书长一人、专职人员若干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部设立分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代表院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学术问题。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按照自下而上的推选原则,由各教学系部从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学部委员中酝酿提名候选人。根据学院发展和工作需要,院长可在学部委员之外提名不超过2名候选人。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中的高级职称和高学历者担任。院长提名主任委员候选人和1名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每个系部酝酿提名1名副主任候选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获得赞同票半数以上者方可当选。第十条
4、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长不超过两届。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学术思想活跃;(三)熟悉所在学科、学术状况,了解学院的办学目标、发展战略和学术发展动态,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四)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的组织能力。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
5、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三章职责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对各项议题内容独立自主地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审议和表决;(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院章程或者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
6、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学院章程或者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四)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六)院学术委
7、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十六条学院在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顾问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学院在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8、;(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学术纠纷、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院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
9、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九条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第四章议事规程第二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主任委员应在秘书长协助下提前确定全体会议议题并通知所有委员,全体会议达到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超过1/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超过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
10、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二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达到与会委员的2/3方可通过。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超过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第二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的整体学术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X年X月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