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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采购合同项目名称:XX科技集团公司第X研究所综合技改低压滤波增效设备采购项目货物名称:综合技改低压滤波增效设备合同编号:甲方:XX科技集团公司第X研究所乙方:签署日期:202X年月日XX科技集团公司第X研究所(甲方)(项目名称)中所需(货物名称)经过XX国际招标公司以(招标编号)号招标文件在国内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乙方)为中标单位,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合同一般条款1定义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1.1 综合技改低压滤波增效设备”指XX科技集团公司第X研究所实施的综合技改项目激光材料研发生产配套低压配电系统滤波增效改造,项目位于XX科技
2、集团公司指定地点。1.2 “甲方”指XX科技集团公司第X研究所,是本项目的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1.3 “乙方”指(中标人),系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与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的供货商。1.4 “合同设备”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及与设备有关的材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1.5 “技术资料”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技术规格、图纸、相关软件、电子文档等文件和手册(包含但不限于)。1.6 “技术服务”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维修等方面向甲方和业主提供
3、的技术指导、协助以及监督等。1.7 “技术培训”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维修等方面向甲方人员和业主人员提供的培训。1.8 “项目现场”指本合同项下设备安装、运行现场。1.9 “安装现场”指在安装现场安装合同设备的地方。1.10 “安装”指合同设备和材料在项目现场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设计图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并达到技术要求。1.11 “试运行”指为验明合同设备的机械性能,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对单台设备和系列设备分别进行的空负荷运行试验。1.12 “性能考核”指合同设备在带负荷运行状态下,对合同设备是否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所
4、进行的考核与检验工作。1.13 “初步验收”指合同设备在性能考核中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之后,甲方与业主对合同设备的初步接受。1.14 “质量保证期”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之后一年,或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期的条款另行约定的期间。在该期间,乙方保证合同设备的稳定运行,并免费负责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1.15 “最终验收”指在本合同下的质量保证期届满时,在乙方全面正确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质量保证期义务的条件下,合同设备经甲方与业主验收合格并对合同设备的最终接受。1.16 “付款单位”指本合同甲方,即XX科技集团公司第X研究所。1.17 “合同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正式生效日至本合同约定
5、的质量保证期届满、并甲乙双方全面履行完成各自在本合同下义务的整个期限。1.18 “日”是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2乙方供货范围2.1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条件,向甲方供应下述合同设备、主材:合同设备主要设备和主材(分别填报)清单如下:序号供货项目数量单位原产地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2.2 合同设备的详细供货范围、参数及技术要求见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2.3 乙方在向甲方供应合同设备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与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护有关的全套技术文件;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2.4 乙方在向甲方供应合同设备的同时,应向
6、甲方提供有关合同设备的专用工具和保证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2.5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合同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护有关的技术服务,并负责对甲方人员或业主人员进行与合同设备的操作和维修有关的培训。2.6 乙方负责供应的合同设备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中的“乙方供货清单”。甲乙双方同意,如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乙方供货清单”中未列入但确实是为满足合同设备之性能保证值所必须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或备品备件,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将该遗漏在清单之外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足,且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3合同价格3.1 作为
7、本合同第2条“乙方供货范围”的报价,本合同总价金额(大写):(RMB:),合同总价为含税运到价,一票结算。其中:序号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金额(万元)1合同分项价格见下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万元)总价(万元)备注总计(万元)3.2 合同设备总价中包括乙方技术服务费、制造厂内的检验费、培训费、专用工具和保证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费、从发往甲方项目现场的包装、装车、运输、保险费、设备安装费(如需要乙方安装)、乙方所应交纳的税费、以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支出的其他费用。除合同总价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价款或费用。3.3 本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3.4 合同价格及支付为
8、人民币。4付款条件4.1 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函,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并经甲方财务确认后的15日内,且在乙方提供给设计院的技术资料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之20%的定金。4.2 全部合同设备到达安装现场,经甲方清点、表面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供给甲方下列单据和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和资料后15日,支付给乙方合同设备总价50%的到货款。全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通电运行72小时正常后15日,再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25%;合同设备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并在业主签署了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后15日,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乙方。乙方应提供给甲方下列单据和资
9、料如下:D发货清单;2)装箱清单;3)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合格证和数量证明书;4)设备齐全,没有缺件、缺陷或破损;5)应提供的技术资料齐全,符合659条规定的文件要求;4.3 乙方按照以下信息给甲方开具发票:用户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5履约保证金5.1 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履约保函,金额(大写)为整(小写RMB:万元)。履约保函用于支付乙方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补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蒙受的损失。5.2 履约保函应采用人民币,国内银行以招标文件提供的保函格式或甲方可接受的其它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5.3 履约保函的有
10、效期为202X年月日。6交货条件6.1 交货时间:乙方应按下述表格中约定的交货日期向甲方交货;交货时间以合同设备到达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的时间为准。具体交货时间和交货顺序为:序号设备/部件名称交货日期1主机2标准附件3专用工具4备品备件、易损件甲方有权在到货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交货时间与交货顺序,并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6.2 交货进度监控: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上月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进度报告,以便甲方监控乙方合同设备的制造与交货进度。6.3 交货地点:XX科技集团公司第X研究所指定地点。6.4 交货方式:项目现场甲方指定地点交货6.5 交货检查:6.5.1
11、 外观检查:合同设备运抵交货地点并卸车后,甲乙双方共同根据发运单/提货单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与件数进行清点检查,并签署合同设备外观检查记录。合同设备外观检查记录为乙方履行交货义务情况的初步证据,即证明交货时间,包装、外观与数量是否与发运单/提货单与合同约定相符、合同设备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没有外包装的合同设备是否存在表面瑕疵、表面损坏等。6.5.2 开箱检查:合同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甲乙双方(必要时包括业主和安装公司)共同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合同设备开箱检查记录。开箱检查记录为乙方履行交货义务情况的初步证据,即证明交货设备的数量、规格和表面质量是否与装箱单和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表面瑕疵,是否
12、因包装、运输问题造成任何丢失、损坏,装箱文件是否齐全等。在开箱检查并签署合同设备开箱检查记录后,合同设备及其部件发生丢失、表面损坏的风险自乙方转移至甲方。6.5.3 甲方负责通知乙方参加第6.5.1条与第6.5.2条约定的合同设备外观检查与开箱检查。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派代表参加该等检查,如乙方人员无甲方可接受的理由未能按时参加检查,甲方有权在通知5天后,自行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自行签署合同设备外观检查记录或合同设备开箱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对双方有效,可作为甲方向乙方索赔的有效证据。6.5.4 对合同设备外观检查与开箱检查确认的问题,如数量、规格、外表质量等与合同约定的任何不符,合同设备或部
13、件因装车、包装、运输问题造成的任何损坏、丢失,装箱文件短缺等,乙方应在不影响甲方施工进度的前提下,自行承担费用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如经检查确认合同设备的主要或关键部件存在问题而需要修理或更换,该等主要或关键部件修理或更换完毕的时间为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交货时间。6.5.5 乙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索赔通知后5天内提出异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乙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可同意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甲方代表共同复验。6.5.6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XX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或该设备所属行业的
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质量检验。该等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6.5.7 乙方接到甲方提出的索赔后,应在不影响甲方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6.5.8 本6.5条所约定的交货检查仅是在乙方交货时对合同设备的数量与表面瑕疵的检查,检查结论不涉及合同设备的内在质量、隐蔽瑕疵。因此,不论甲方在交货检查时是否对合同设备的质量提出异议、或乙方是否已按检查结果对有问题的设备或部件予以更换、修理,均不影响甲方自合同设备安装至质量保证期结束后30日内的整个期间中的任何时候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也均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对合同设备内在质量所承担的责任。6.5.9 交货配套文件: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交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配套文件:D证明交货内容的文件:交货清单与装箱单明细、制造商出具的产品数量2)证明书等,一式六份(正本一份,复印件五份由乙方加盖公章);3)证明交货质量的文件:合同设备制造商出具的产品出厂检验证明、产品4)质量证书/合格证(国家有规定的需出具国家相关部门签发的产品质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