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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1.1 目的p.11.2 适用范围P.11.3 作业部门与职掌P.1第二章设置原则与成立时机1.1 设置原则P.41.2 成立时机P.4第三章协议组织作业管理3. 1协议组织成立会议召开P.53.1 指定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P.53.2 协议组织会议P.63.3 变更管理P.63.4 协调作业事项P.63.5 安全卫生检核P.73.6 异常事项改善P.73.7 教育训练P.8第四章附则4. 1实施与修订P.9附件附件一协议组织成立会议通知单AT2附件二协议组织召开会议通知单A-3附件三安全卫生管理计划A-4-31附件四协议组织作业异常报告A-32附件五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安全卫生
2、作业权责告知单.A-33附件六承揽商安全卫生作业权责告知单A-34附件七协议组织会议记录A-35附表附表一作业(施工)安全告知单BT2附表二协议组织名册(依承揽厂商别)B-3附表三安全卫生检核表B-4-13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符合劳动法与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并使院区安全卫生协议组织,其设置与管理作业有所遵循,特订定本作业办法。1.2 适用范围凡承揽院区新建、扩建、整建、改修等工程及设备养护、环境清洁、厨房餐厅、洗缝等各类作业全部或一部份交付两个以上承揽商,于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共同作业时应设置安全卫生协议组织,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以上作业如分别交付二个以上承揽人共同
3、作业而未参与共同作业时,应指定承揽人之一负责协议组织范围内原事业单位安全卫生之责任。1.3 作业部门及职掌(1)行政中心A.安全卫生协议组织管理办法设(修)订。B.安全卫生作业执行情形之督导、查核。C.承揽商共通性安全卫生训练教材之协助编订。D.承揽商专业性安全卫生训练教材之协助编订。E.承揽商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之协助、推动。(2)院区管理部A.接获作业管理部门通知需成立协议组织时,立即召开协议组织成立会议。B.指定承揽人之一负责协议组织作业范围内原事业单位安全卫生之责任。C.指定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负责推动协议组织之安全卫生作业。D.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有变更时,重新召开协议组织会议指定
4、新工作场所负责人。E.协议组织安全卫生管理计划(开工或作业前)之审核。F.协议组织安全卫生作业执行之督导、查核。G.参加安全卫生协议组织会议。H.危险性作业、危险性机械、设备、明火作业管理、查核。I.督导、查核作业中如发现有立即危险时,应要求立即停工,待确认安全无虞后再施作。J.危险性机械、设备操作证照管理与查核。安全卫生协议组织管理办法2013年5月制订K.承揽商工作人员入院作业管理之督导与查核。L.作业场所安全卫生之督导与查核。M.承揽商共通性安全卫生训练教材之编订N.承揽商办理教育训练之督导与协助。(3)作业管理部门A.作业区域(工地)需成立协议组织时,应以协议组织成立会议通知单通知院区
5、管理部,并协助召开协议组织成立会议。B.协助指定承揽人之一负责协议组织作业范围内原事业单位安全卫生之责任。C.协助指定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负责推动协议组织之安全卫生作业。D.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有变更或新承揽商加入时,应通知院区管理部。E.作业开始前应召集承揽商说明安全卫生注意事项,并要求承揽商人员签认作业(施工)安全告知单。F.协议组织安全卫生作业之推动、查核。G.参加协议组织会议(作业管理部门处长、科长(主管)及承办人员)。H.作业场所安全卫生作业检核。1 .办理专业性作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如电焊作业等)。J.编订专业性作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教材。K.作业承办人员参加现场安全卫生监督人
6、员训练。L.承揽商工作人员入院作业之管理与查核。M.作业场所物料贮存之管理。N.协助停水、停电时之紧急应变处理。0.危险性作业、明火作业协助申请并派员全程监督。P.如发现工作场所中之作业有立即危险时应即停止施工,待确认安全无虞后再施作。Q.承揽商安全卫生作业异常改善管理与查核。R.会议书面数据记录填写指导。S.告知承揽商本办法中有关承揽商本身应注意相关安全卫生事项及所负权责。T.危险性作业、危险性机械、设备、明火作业管理、查核。U.危险性机械、设备操作证照管理与查核。(4)委托部门A.工作场所危害因素告知。B.需要时得参加协议组织成立会议,由院区管理部通知。(5)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A.负责
7、协议组织指挥及协调之工作。B.指定代理人。C.依需要会同承揽商划分工作场所责任区,交由各承揽商分别管理(工作场所负责人仍负全责)。D.会同承揽商订定协议组织安全卫生管理计划。E.安全卫生管理计划之推动与督导。F.承揽商派驻安全卫生人员造册,送作业管理部门与院区管理部核备。G.定期召开协议组织会议,推动安全卫生作业。H.督导承揽商依规定设置安全卫生防护措施。I.定期会同各承揽商派驻安全卫生人员共同查核工作场所安全卫生作业。J.协议组织承揽商安全卫生作业协调。K.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之推动与协助。L.危险性机械、设备与操作证照造册,送作业管理部门与院区管理部核备。M.政令倡导、成员异动时之临时
8、协议组织安全卫生会议召开。N.承揽商自主管理作业之查核。0.如发现承揽商施作有立即危险时应即停止施工,待确认安全无虞后再施作。P.配合院区作业检核。Q.其它为防止职业灾害之必要事项。(6)承揽商A.参与协议组织会议并配合执行会议决议事项。B.依作业人员规模,派驻安全卫生管理人员。C.划分责任区之安全卫生作业管理。D.危险性机械、设备与操作证照依法取得并管理与报备。E.安全卫生管理计划执行。F.危险性机械、设备实施自动检查。G.作业人员入厂申请与管理。H.相关安全卫生作业依法办理。I.依法向政府机关报备相关作业事项。J.从事危险性作业、明火作业事先申请,危险作业场所或区域,应派员全程监督。K.作
9、业中有立即危险时应即停止施工,待确认安全无虞后再进行施作。1.1 业场所物料贮存管理。M.用电时需事先申请并管理。N.配合院区作业检核。1.2 区教育训练之参与。P.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训练。安全卫生协议组织管理办法92013年5月制订第二章设置原则与成立时机2.1 设置原则院区某项作业之全部或一部份交付两个以上承揽商或与其共同作业时,其作业有下列特性之一者,应成立安全卫生协议组织,以执行有关安全卫生与管理作业:(1)新建、扩建、整建之独立区域。(2)承揽范围整体作业时间(整案所有合约起讫时间)三个月以上者(3)餐饮、厨房、商店街、洗缝、环管等作业。(4)作业管理部门认为具有潜在危害特性者,如开刀
10、房、锅炉房、油槽区、局限空间、外墙清洗、高压气体设备区(液氧槽)、变电室等。承揽范围整体作业时间在三个月以内者,由作业管理部门课长(主管)负责以下作业:(1)作业前应召集承揽商说明安全卫生注意事项,并要求承揽商人员签认作业(施工)安全告知单。(2)召开安全卫生协调会议。(3)给予专业作业安全卫生必要之教育训练。(4)定期检核工作场所安全卫生作业。(5)危险性作业、危险性机械、设备、明火作业管理、查核。(6)危险性机械、设备操作证照管理与查核。(7)承揽商工作人员入院作业之管理与查核。(8)作业场所物料贮存之管理。(9)协助停水、停电时之紧急应变处理。(10)划分责任区交承揽商管理。(11)依作
11、业人员规模,要求承揽商派驻安全卫生管理人员。(12)危险性作业、明火作业协助申请并派员全程监督。(13)必要时应订定安全卫生管理计划。(14)其它安全卫生相关事项之管理。交货、临时吊运、设备安装等短期作业项目,应由作业管理部门以作业(施工)安全告知单(如附表一)告知相关安全卫生注意事项,及督导相关安全卫生作业。2.2 成立时机(1)新建、扩建、整建工程开始时。(2)新作业合约开始时。(3)原协议组织变更。第三章协议组织作业管理3.1协议组织成立会议召开(1)院区管理部接获作业管理部门通知需成立协议组织时,应立即邀集以下成员参与协议组织成立会议:(如附件一、二)A.作业管理部门:作业交付承揽之承
12、办部门(如工务处、管理处、供应处、工程部等)处长、科长(主管)及承办人员。8 .承揽商:承揽商负责人及派驻之安全卫生人员。C.委托部门:院区管理部视需要邀请派员参加。(2)会议记录呈报:院区管理部应将成立会议规定事项记录于协议组织安全卫生管理计划中(如附件三),并呈院区管理部最高行政主管,其事项应包括:A.指定承揽人之一负责协议组织作业范围内原事业单位安全卫生之责任。9 .指定之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C.规定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之权责。D.协议组织安全卫生管理计划。E.协议组织应执行安全卫生作业事项。F.各承揽商人员派驻作业场所负责人、安全卫生人员之名册与紧急联络电话,造册列管,如附表二。
13、(3)协议组织成立作业如有问题无法成立时,为确保作业安全,必要时得呈报院长暂停承揽作业(如附件四),并反应发包中心、行政中心等相关部门协助共同处理。(4)作业管理部门现场主管于协议组织成立会议后,应将本办法中有关承揽商本身应注意相关安全卫生事项及所负权责,转告周知,并需有书面文件签认(如附件五、六)。3.2指定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1)院区管理部于协议组织成立或变更时,应指定承揽商担任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负责指挥及协调之工作。(2)指定原则为承揽金额最高、进场最早或依施工先后顺序等。(3)原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有变更时,应指定作业未完成金额最高者续任。(4)承揽商如拒绝担任协议组织工作
14、场所负责人时,应立即以电话联络发包中心、行政中心协助共同处理。(5)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不在时,由代理人负责相关事项。3.3协议组织会议(1)协议组织会议召开时机:A.每月定期会至少一次。B.需作业协调时。C.成员变更时。D.新机具设备入场时。E.政令倡导时。(2)会议记录会议召开后,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应于三日内将会议记录(如附件七),送交各承揽商(依会议决议事项执行),并送作业管理部门、院区管理部核备与查核执行情形。3.4 变更管理(1)承揽商加入A.作业管理部门于接获发包中心新合约书时,应立即通知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督导召开临时协议组织会议,将新增承揽商纳入协议组织。B.作业管理部门应督导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将协议组织责任与义务转知加入承揽商,并应有正式书面文件。(2)承揽商退出A.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退出协议组织时,作业管理部门应通知院区管理部,召开临时会,重新指定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B.承揽商因作业完工或其它因素退出协议组织,必要时作业管理部门应通知协议组织工作场所负责人召开临时会,调整原负责相关作业事项。3.5 协调作业事项(1)安全卫生管理计划。(2)作业安全卫生及健康管理规范。(3)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