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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风电项目X期(XMW)工程XX辅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签字时间:签字地点:合同双方:(以下简称买方)(以下简称卖方)买卖双方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按合同条款和附件签订本合同。合同双方代表签字:买方卖方名称:X发电有限公司名称: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日期:1 .定义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买方”是指国电天津大港风电项目筹建处,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2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国电诚信招标有限公司。1.3 “卖方”是指(卖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4 “项目”是指国电天津大港沙井子风电工程。1.5 ”技术支持方”为自己拥有
2、或被合法授于本项目的标的物的技术并与投标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的技术提供者。1.6 “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附录、附件和其他文件,其优先效力兄第19.2款。1.7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款项的累计总额。1.8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1.9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检修维护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
3、明、标准、各种软件),其费用包含在合同设备价格中。1.10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的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中规定应向买方提供的全部服务。1.11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款中规定的所有合同生效的条件得到满足时的日期。1.12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
4、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13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按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检验,验证合同设备能否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1.14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5 “合同设备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1.16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7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5、;“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 18“风电厂”是指位于国电XX风电项目。119“现场”是指位于XX,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场所。1.20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技术部分所列示和规定。1.21 “机组”是指由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系统组成的一套完整的发电装置。1.22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的调试并与电厂机组一起进行合符技术规范要求的、连续不间断稳定的满负荷运行168小时的运行。1.23 “书面文件”是指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
6、4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1.25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26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选材、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7 “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1. 28”技术参数门槛值”是指招标文件中对设备的性能保证
7、值的要求值。2.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标的是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2.2 本合同所供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规范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定和性能保证值。本合同下交付的设备应符合本合同附件1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原产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权威机构发布的最新标准版本。在本合同生效后至卖方实质性地加工制造前,若有关权威机构发布最新标准版本,经买方同意后卖方应采用有关权威机构发布最新标准版本,费用由卖方自理。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环保和环境质量、现场服务的劳动安全、
8、卫生等各方面的标准必须优于或符合中国的强制性标准。2.3 3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合同技术部分的规定。2.4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技术部分的规定。2. 5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正文和技术部分的规定。2.6 卖方提供设备的包装、运输和保险。2.7 卖方应负责合同项下设备的接口,工程设计和项目管理进行协调,并与制造商和分包商的设备性能和参数进行匹配。2. 8卖方保证在标的物设备使用期内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如果卖方的标的物的备品备件仃产的话,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免费提供备件的规格及相关的图纸资料。3. 供货范围3.1 合同的工作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部分。3 .2合同
9、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可靠性、可用率和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调整合同总价。4 .合同价格4.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O其中第一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第二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本合同价格包括本合同文件中卖方应承担的
10、所有工作、义务及风险的费用,但不限于专用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或技术支持费、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费、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税费、运杂费、利润、不可预见费等。4.1.1 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本合同设备价格(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从设备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及风险,合同设备中进口的设备或部套件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
11、、报关费、增值税等税费)及风险。4.1.2 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万元,第二套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万元。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8款中及技术部分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及卖方技术支持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4.1.3 13合同设备到交货地点的运杂费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人民币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人民币万元。“运杂费”包括两部分:国内制造
12、的合同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设备制造地的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到交货地点(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和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国外制造的合同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目的港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到交货地点(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和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4.2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价格表。4. 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即合同总价已经包含合同有效期内的市场和/或政策性因素等因素引起的合同设备价格的浮动因素。5. 4卖方
13、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而发生的所有税/费,己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应由卖方支付。5.付款5.1 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卖方同意买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5.2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5. 3.1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项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96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作为预付款。5. 3.2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8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和买方接收单
14、(均为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保险单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80%O卖方在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其金额不得少于合同总价的30%)时,还应提交金额为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IO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6. 3.3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作为该套设备的最后一笔付款,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时,卖方所供合同设备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没有质量问题,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卖方如需赔偿,买方有权从最后一笔付款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I)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
15、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6.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5. 4.1每套合同设备的第一批设备交货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3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30%。6. 4.2每套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7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70%。6.5 运杂费的支付运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卖方分批向买方结算,结算总额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运
16、杂费。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运杂费单据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将随设备价支付给卖方该批运杂费。否则买方有权从该批设备的付款中扣除该批设备的运杂费。6.6 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6.7 根据本合同第10、11款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买方。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6.8 由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和卖方在银行发生的费用等均由卖方承担。5 .9卖方票据显示价值应与相应设备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付货款。6 .交货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