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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17年12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3号公布根据2023年11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修正)A章总则第36.1条适用范围和定义(a)本规定为以下证书的颁发和更改规定了噪声标准:(1)亚音速运输类大飞机和亚音速喷气式飞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的颁发,中国民用航空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中“亚音速运输类大飞机和亚音速喷气式飞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以上的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和任何类别的亚音速喷气式飞机,但在最大起飞重量下所需起飞滑跑长度不大于
2、610米的喷气式飞机除外。(2)螺旋桨小飞机及螺旋桨通勤类飞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颁发。设计用于农业作业运行和喷洒灭火材料的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中“螺旋桨小飞机及螺旋桨通勤类飞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及其以下的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备用(4)直升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颁发。专门用于农业作业、喷洒灭火材料或者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直升机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另有规定的除外。(5)倾转旋翼航空
3、器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的颁发。(b)申请本规定所指定的适航证的申请人应当表明:除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适用的适航要求外,还符合本规定适用的条款。(c)申请声学更改的申请人应当表明:除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适用的适航要求外,还符合本规定第36.7条、第36.9条或者第36.11条或者第36.13条中适用的条款。(d)备用备用(0对于运输类大飞机和任何类别的喷气式飞机,就表明符合本规定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1) “第一阶段噪声级”指大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b)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的飞越、横向或进近噪声级。(2) “第一阶段
4、飞机”指尚未按照本规定表明符合第二或第三阶段飞机所需达到的飞越、横向和进近噪声级的飞机。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但高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C)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的噪声级。(4) “第二阶段飞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规定的第二阶段的噪声限制(包括使用第B36.6条中适用的综合评定条款),但不满足第三阶段噪声限制要求的飞机。(5) “第三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C)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的噪声级。(6) “第三阶段飞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C)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包括使用第B36.6条中适用的综合评定
5、条款)的飞机。(7) “亚音速飞机”指最大使用限制速度MnIO不超过马赫数1的飞机。(8) “超音速飞机”指最大使用限制速度Mn1o超过马赫数1的飞机。(9) “第四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d)规定的第四阶段噪声限制的噪声级。(10) “第四阶段飞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不超过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d)规定的第四阶段噪声限制的飞机。(11) “第四章噪声级指处于或者低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第I卷,航空器噪声,2017年7月第八版,2023年7月20日第13修正案(以下统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I”)中第4章第4.4条规定的最大噪声级。(12)
6、 “第五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者低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e)款规定的噪声限制的噪声级。(13) “第五阶段飞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不超过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e)款规定的噪声限制的飞机。(M)“第十四章噪声级”指处于或者低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I第14章第14.4条规定的噪声限制的噪声级。(g)对于运输类大飞机和任何类别的喷气式飞机,就表明符合本规定而言,每架飞机不可以被确认为同时符合一个以上的阶段或构型。(h)对于初级类、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的直升机,就表明符合本规定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1) “第一阶段噪声级”指大于本规定附件H第H36.305条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
7、限制的起飞、飞越或进近噪声级,或大于本规定附件J第J36.305条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的飞越噪声级。(2) “第一阶段直升机”指尚未按照本规定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H第H36.305条规定的第二阶段起飞、飞越和进近噪声限制的直升机,或尚未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J第J36.305条规定的第二阶段飞越噪声限制的直升机。(3) “第二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H第H36.305条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的起飞、飞越或进近噪声级,或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J第J36.305条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的飞越噪声级。(4) “第二阶段直升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H第H36.305条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
8、制(包括适用的综合评定)的直升机,或已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J第J36.305条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的直升机。(5) “第三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H第H36.305条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的起飞、飞越或进近噪声级,或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J第J36.305条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的飞越噪声级。(6) “第三阶段直升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H第H36.305条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包括适用的综合评定)的直升机,或已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J第J36.305条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的直升机。(7) “最大正常工作转速”是由制造商制定、并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在型号设计中批准的适航限制所对应
9、的最高旋翼转速。如果对最高旋翼转速规定了容差,则最大正常工作转速应是给定容差的上限。如果旋翼转速随飞行条件自动改变,则在噪声合格审定过程中应使用对应于基准飞行条件下的最大正常工作转速。如果飞行员可以改变旋翼转速,则在噪声合格审定过程中应使用飞行手册限制章节中对应于基准条件所规定的最大正常工作转速。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月12日第二次修订,2023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36.2条申请日期的要求(a)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17条的规定,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表明航空器满足本规定在申请型号合格证之日有效的适用要求。如申请型号合格证与颁
10、发型号合格证之间的时间超过5年,申请人应当表明航空器满足本规定在颁发型号合格证之日前5年内有效的适用要求,具体时间可由申请人选择。(b)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101条(一)的规定,申请第21.93条规定的型号设计声学更改的申请人应当表明型号设计更改满足本规定在申请之日有效的适用要求。如果申请型号设计更改与颁发型号合格证修订或补充型号合格证之间的时间超过5年,申请人应当表明航空器满足本规定在颁发型号合格证修订或补充型号合格证之日前5年内有效的适用要求,具体时间可由申请人选择。(c)如果申请人选择满足本规定于申请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更改之日以后生效的标准,
11、此选择:(1)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同意;(2)必须包括申请之日和选择之日之间生效的标准;(3)可能包括申请人选择的标准之后被采纳的其他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月12日第二次修订第36.3条与适航要求的相容性申请人应当表明:航空器在表明符合本规定时,在所有条件下都符合构成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各项适航规章;为符合本规定而使用的所有程序,以及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为飞行机组制定的所有程序和资料,与构成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各有关适航规章之间也是协调一致的。第36.5条本规定的限制本规定确定的尽可能低的噪声级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适用于提出申请的航空器型号
12、。对于处在、进入或者离开任何机场的运行,本规定并未确定这些噪声级是否可以或者应该被接受。2018年1月12日第二次修订第36.6条援引纳入(a)概述本规定规定了一些并未在本规定中全文阐述的标准和程序。(b)纳入资料(1)由本规定引用但并未全文阐述,而又在本条(C)中指出的每一出版物或者出版物的一部分,均属于本规定的一部分。(2)引用文件更改版的使用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c)确认声明确认本规定所引用文件的完整标题或者说明如下:(1)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e)出版物(i) IEC出版物第179号,标题是“精密声级计”,1973年。(ii) IEC出版物第225号,标题是“声音和振动
13、分析用的倍频程、二分之一倍频程、三分之一倍频程滤波器”,1966年。(Hi)IEC出版物第651号,标题是“声级计”,1979年第一版。(iv) IEC出版物第561号,标题是“航空器噪声合格审定用的电一声测量设备”,1976年第一版。(v) IEC出版物第804号,标题是“积分平均式声级计”,1985年第一版。(vi) IEC出版物第61094-3号,标题是“测量用传声器一第3部分:采用交互技术对实验室标准传声器进行自由场校准的基本方法”,1995年1O版。(vii) IEC出版物第61094-4号,标题是“测量用传声器一第4部分:工作标准传声器的规范”,1995年1O版。(viii) IE
14、C出版物第61260号,标题是“电声学一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1995年1.0版。(ix) IEC出版物第61265号,标题是“航空噪声测量仪器一运输类飞机噪声合格审定中三分之一倍频程声压级测量系统的性能要求”,1995年1o版。(x) IEC出版物第60942号,标题是“电声学一声校准器”,1997年2.0版。(2)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出版物(1) SAEARP866A,标题是“作为温度和湿度函数的大气吸收标准值“,1975年3月15Bo(3)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标题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第I卷,航空器噪声”,2017年7月第八版,2023年7月20日第13修正
15、案。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月12日第二次修订,2023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36.7条声学更改:运输类大飞机和喷气式飞机(a)适用范围本条适用于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申请声学更改批准或者认可的所有运输类大飞机和喷气式飞机。(b)通用要求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对于本条包括的飞机,声学更改批准或者认可的要求如下:(1)在表明符合性时,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A中的适用程序和条件来测量及评定噪声级。(2)应当根据本规定附件B第B36.7条和第B36.8条中的适用规定来表明符合附件B中第B36.5条所规定的噪声限制。(c)第一阶段飞机如果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一阶段飞机,那么除本条(b)的规定外,以下内容也适用:(1)若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一阶段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后,该机不得超过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所产生的噪声级。本规定附件B第B36.6条的综合评定条款不得用来提高第一阶段噪声级,除非该飞机是第二阶段的飞机。此外:(i)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和之后进行试验期间,其功率或者推力不得低于经批准的最高功率或者推力,并且(H)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进行飞越和横向噪声试验期间,必须使用可用于最大批准起飞重量的最安静的适航批准构型。(d)第二阶段飞机如果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二阶段飞机,那么除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