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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我公司一名员工首次劳动合同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员工继续在岗工作,公司也正常为其办理10月份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手续,但是因为公司操作问题,没有在原合同到期之前及时与该员工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人事催其续签合同时,员工经常推诿,并私下说这种情况公司要支付补偿金给他。这种情况下公司该怎么办?解读公司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可证明的方式通知员工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如员工拒绝或不配合的,公司应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此时,如果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未满1个月的,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补偿金;如事实劳动关系存续超过1个月的,公司则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
2、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本条,一般认为对于首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维持事实劳动关系但未及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样适用,意味着,公司无论是首次用工时的签订书面合同,还是首次合同到期后的续签,公司都有1个月的缓冲期,即在缓冲期之内,公司没有签署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也无需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
3、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意味着,在1个月的缓冲期之内,员工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依据该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一旦超过这1个月缓冲期,根据上述规定,即便系员工不签署或续签,那么公司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双倍工资。支招实践中,即存在因为公司工作人员
4、工作疏忽造成的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及时签署,也存在一些劳动者故意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进而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不良现象,但作为用工管理一方,公司无疑对劳动合同的签署与管理承担更大的责任,因此,我们建议:1、公司应当对劳动合同签署、期限及续签工作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预防与杜绝工作疏忽;2、对于那些因劳动者拒绝/故意不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应积极举证加以证明。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没有及时签署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论点劳动合同法规定二倍工资差额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其立法本意更多希望通过对公司不签署劳动合同的处罚,来提升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以达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如果是因为员工原因,如推诿、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无需适用该法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