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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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2023年2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公布自2023年3月12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邮件快件绿色包装管理,保证邮件快件包装质量,规范邮件快件包装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寄递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邮件快件包装物(以下简称包装物)的使用、包装操作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包装物,包含单个邮件快件使用的封装用品、胶带、填充材料以及用于盛放多个邮件快件的邮政业用品用具,不含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商品、产品包装等。本办法所称封装用品,包括

2、邮件快件封套、包装箱、包装袋等。本办法所称邮件快件包装操作(以下简称包装操作),是指为了保护邮件快件安全或者方便储存、运输,使用合适包装物、按照一定的技术方法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的操作活动。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包装物使用、包装操作的监督管理工作。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共建共治协同机制,完善邮件快件包装治理体系。第五条包装邮件快件应当坚持实用、安全、环保原则,符合寄递生产作业和保障安全的要求,节约使用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污染环境。第六条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3、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包装邮件快件。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包装管理制度,明确包装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包装管理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经营寄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所属企业应当对邮件快件包装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的企业执行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制度。第八条鼓励寄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升包装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第九条鼓励寄递企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相关企业加强协同,推进一体化包装和简约包装,共同落实有关包装管理要求。第十条支持建立邮件快件包装实验室,开展邮件快件包装

4、研发,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和技术。鼓励寄递企业与包装生产企业、科研院校等合作,加强产学研衔接,促进邮件快件包装产品、技术、模式创新和应用。第H一条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执行有关包装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引导企业推广绿色包装。第二章包装选用第十二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包装物管理制度,采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物。第十三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邮件快件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推进对包装物依法实行绿色产品认证,逐步健全行业绿色认证体系

5、。鼓励寄递企业采购使用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物。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鼓励寄递企业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第十五条寄递企业使用的包装物应当具备保护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功能,并方便封装、运输和拆解。鼓励寄递企业通过信息化技术与包装物相结合等措施,提升包装实用性。第十六条寄递企业使用的包装物中的铅、汞、镉、铝总量以及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第十七条鼓励寄递企业建立可循环包装物信息系统,在分拣、转运、投递等环节提升可循环包装物的使用效率。鼓励寄递企业之

6、间、寄递企业与包装物供应商等市场主体之间健全共享机制,扩大可循环包装物的应用范围。第十八条寄递企业应当根据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和最大综合内尺寸,选用合适的包装箱。第十九条寄递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宽度较小的胶带,在已有粘合功能的封套、包装袋上减免使用胶带。鼓励寄递企业使用免胶带设计的包装箱。第二十条寄递企业应当优化邮件快件包装,加强结构性设计,减少使用填充材料。第二十一条寄件人自备包装物、不需要寄递企业提供的,其自备包装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寄件人为协议用户的,寄递企业应当向其书面告知,其自备的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二十

7、二条具备条件的寄递企业应当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运单,设计、使用电子运单应当注意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第三章包装操作第二十三条寄递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制修订本单位包装操作规范,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第二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制度,加强包装操作知识技能培训。第二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环保、节约的原则,根据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性质、尺寸、重量,合理进行包装操作,防止过度包装,不得过多缠绕胶带,尽量减少包装层数、空隙率和填充物。第二十六条寄递企业应当规范操作和文明作业,避免抛扔、踩踏、着地摆放邮件快件等行为,防止包装物破损。第二十七条包装物发生破损时

8、,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范包装要求及时修补并做好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防护。第二十八条鼓励寄递企业在其营业场所、处理场所设置包装物回收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对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第二十九条鼓励寄递企业对回收后外形完好、质量达标的包装箱、填充材料等包装物进行再利用;对无法再利用的包装物,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寄递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下列事项为重点:(一)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和执行包装管理制度的情况;(二)寄递企业落实包装操作规范的情况;(三)寄递企业开展相关培训的情况。第三H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9、(一)进入寄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办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等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对样品进行检测、检验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邮政管理部门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进行检验、检测的,不免除邮政管理部门的告知义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寄递企业报告包装物中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等情况。寄递企业报送的信息和数据应当真实、完整。第三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建

10、立实施包装物编码管理制度,推动包装物溯源管理。第三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协助配合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三十五条寄递企业使用的包装物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寄递企业停止使用。第三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评估寄递企业包装管理情况。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记录寄递企业包装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并纳入邮政业信用管理。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寄递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物等违法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所属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

11、条第二款规定,未对邮件快件包装实施统一管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包装物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用有毒物质作为填充材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H一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制定包装操作规范,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12、四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包装操作培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邮件快件的包装操作明显超出邮件快件内件物品包装需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经营国际寄递业务的寄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规范进境邮件快件包装,优先使用环保材料,避免外源性包装污染。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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