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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不是公司免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2013年3月26日,王彩虹(化名)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王彩虹自愿放弃社保缴纳。2019年11月30日,王彩虹向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本人王彩虹因你单位未依法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五险)(2013年3月26日至2019年11月29日),现在我依法通知与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支付我的经济补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落款签名为王彩虹,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王彩虹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2019年12月2日,王彩虹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20年5月11日做出裁决:公司于本
2、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彩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000元。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是王彩虹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不应该支持经济补偿。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主张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王彩虹称因公司不为其缴纳社
3、保,因此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认可未给王彩虹缴纳社保的事实,辩称系王彩虹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认可其未给王彩虹缴纳社保的事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非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二审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公司未依照法律
4、规定为王彩虹缴纳社会保险,王彩虹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公司关于王彩虹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以及解除通知送达瑕疵等抗辩意见,均非免除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公司主张无需支付王彩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王彩虹实发工资金额及其在职年限核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再审:作为成年人,应该要意识到作出承诺的后果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公司支付王彩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错误。王彩虹自己不愿缴社保,不能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王彩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
5、签署劳动合同中承诺约定的后果。再审裁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认可其未给王彩虹缴纳社保的事实,王彩虹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公司关于王彩虹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以及解除通知送达瑕疵,主张无需支付王彩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