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基本原则与制度第六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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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基本原则与制度第六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每一个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价值及立法意义;将基本原则与反映基本原则的具体法律规范联系起来;能够分析一些现实案例。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或重要阶段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大致有三种不同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第二种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第三种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诉讼法和整个民事诉

2、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其对民事诉讼的主要过程和主要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定,集中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精神实质,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指明了方向。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宪法规定的总任务,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总方略,适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制定的。因此,不论是在司法实践工作中还是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研究中,都应当对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制度和各种程序;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

3、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有利于解决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彼此之间却有着紧密的联系:其中一项原则的实现,就要求其他有关原则的实现;其中一项原则遭到破坏,必然影响其他相关原则的贯彻执行。因此,各项基本原则之间起着相互保证的作用。只有全面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基本原则,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二、基本原则的分类关于基本原则的分类,民事诉讼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主张按照基本原则的性质来区分,把规定法院组织活动的原则,称为组织原则;把规定法院审判活动的原则,称为职能原则。另一种观点主张根据基本原则是由什么法律规定的来区分,把基本原则

4、分为依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两类。后一种观点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行的分类法。我们认为对基本原则的分类,应考虑以下因素:国家性质;法治要求;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性和特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都要求在民事诉讼法中必须体现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内容,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原则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民事诉讼法也不能例外。同时,由于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具有质的不同,因而其特点也应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体现,否则就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此,我们认为按依据的法律和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规律,比较

5、科学的分类应是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两类。1共有原则,是指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的分类。这些原则有六个: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裁判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2.特有原则,是指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的分类。这些原则有七个: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则;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辩论

6、原则;处分原则。除上述原则外,还有支持起诉原则,但是由于其自身的性质不宜归于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的范畴。此外,在学术理论研究和国外民事诉讼中,还有直接审理原则与间接审理原则;不间断审理原则与间断审理原则;言词审理与书面审理原则等。第二节共有原则一、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审判权,是指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审判权是最重要的司法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纠纷的最终裁判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1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的法律依据。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是指对民事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

7、何机关、部门或个人都无权行使。此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人民法院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司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国家的主权完整与法制统一的原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无权干涉、侵犯我国的司法审判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外是独立的,对内是互相监督的。人民法院对外是作为一个整体独立、统一地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内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无论是上级法院,还是下级法院,都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滥用审判权。正确贯彻执行民

8、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应注意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和审判案件。即只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才有管辖的权力。二、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2款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的法律依据。这个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有两层含义: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必须依法办案,只服

9、从法律,不服从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关于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和命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人民法院对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这里的“干涉”,是指非法干涉活动。如通过关系、金钱等手段收买、贿赂审判人员,或给审判人员施加压力,利用手中的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等。对于通过合法途径,如人民代表大会或社会舆论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制约,则不属于干涉的范围。2 .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指由审判员、合议庭独立审判。所以,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提出意见、作出决定等不是干涉独立审判,而是贯彻民

10、主集中制的原则,是保证审判权正确行使的条件之一。正确理解和执行独立审判原则,还必须注意以下两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绝对地不受任何领导和制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法院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审判权归根结底是人民赋予的,其审判工作也是国家活动的具体体现。因此,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可能不受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党的领导,不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我国实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有着重大区别。西方国家法律中的“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理论的结果,是指司法权独立,即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这种独立是绝对的,是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

11、容。而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种工作原则,而不是政治原则,其独立也是相对的。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由于案件性质的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同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所确定的这一原则在内容上有所差异。在民事诉讼中,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全面了解案情,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定案的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尺度和标准,即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分清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确定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事实为根据,以

12、法律为准绳,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二者的关系是,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法律是人民法院作出正确裁判的唯一标准和依据。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正确执行这一原则,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无论是审判程序还是执行程序,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若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应中止执行程序,依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必须与其他共有原则、特有原则结合起来,否则,人民法院就不能真正实现这一原则。四、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根据我国宪法第134条的规

13、定,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因此,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不仅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规定的原则。据此规定,该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无论作为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或参加民事诉讼的过程中,都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陈述案件事实,回答审判人员的询问,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用本民族的文字书写

14、起诉状、鉴定结论、上诉书、申请书及其他诉讼文书。(2)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法院应当为其聘请或指定翻译人员。(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进行。发布判决书、裁定书、公告、通知等,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对于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在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尽可能地用其所通晓的文字,或者聘请翻译人员为其翻译诉讼文书的内容。我国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因此,法律赋予诉讼参与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15、进行诉讼的权利,既体现了我国各民族公民在民事诉讼中的平等诉讼地位,又体现了国家对各少数民族公民的特殊照顾,任何人都不能随意限制和剥夺这项权利。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和宣判时,更应当遵守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现这一权利提供切实的保隙。五、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人民法院的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保障人民

16、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监督对象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监督的内容除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调解活动和执行活动外,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监督的方式除了通过抗诉外,还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具体地讲,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对审判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程序来实现的。另一方面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等,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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