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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教育部审批立项或备案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等专项项目(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简称项目)。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二)
2、依法筹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三)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四)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五)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六)其他相关任务。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财务处、基建处、审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分工协作,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相关工作。第五条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核算管理,实施会计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根据学校基本建设中长期投资
3、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预算;(三)组织基本建设活动的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项目成本。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促进基本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四)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五)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按照规定向教育部报送相关资料。(六)其他相关工作。第六条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竣工结算等工作。其主要财务职责包括:(一)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合理制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编制项目预算、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及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程
4、及资金计划,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核及付款审批手续;从严控制用款进程,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与有效控制。(三)做好项目招投标、采购及合同管理等工作,不断完善项目内部控制流程和授权规范。(四)及时进行财产物资核实处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等各项清理工作,为编制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做好准备。(五)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审计处是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和监督管理的部门,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项目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资产交付等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第八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验收、产权登记、账目管理的部门,负责根据基建处提供的资产验收相关文件、资料以
5、及财务处提供的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金额,进行资产移交验收。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九条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为完成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来源分为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拨款资金、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学校自有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地方财政部门或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第十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拨款资金和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第十一条学校自筹的基本建设资
6、金,由基建处根据建设计划编制资金预算需求及年度用款计划,纳入学校财务预算,按预算控制使用。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第十三条基建处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年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学校预算管理程序审批后-3 -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十四条财务处应当加强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拨款资金预算和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预算应当以教育部批准的年度资
7、金计划执行,由零余额账户下拨的资金,因未按计划执行而被财政收回的,项目执行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自筹资金未按计划执行的,财务处收回预算指标,统筹安排使用。第五章成本管理第十五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
8、、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第十六条下列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三)非法收费和摊派;(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第十七条项目前期费用,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第十八条建设成本由财务处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预(概算),按项目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9、理。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十九条工程价款结算是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第二十条基建处应将基本建设各环节形成或取得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于形成或取得之日起三日内送交财务处。文件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备案表,项目备案批复,设计概算、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文件(书),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调整计划,合同(协议)。项目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洽商变更审批单等结算资料。第二十一条工程价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一)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合
10、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实行招投标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条款,并明确项目资金付款方式。合同一经签订应及时送达财务处,并作为付款依据。(二)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需要变更设计而增加投资的,应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洽商变更审批程序调整项目投资计划,追加项目预算。(三)在建设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可以支付勘察设计、图纸证照等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四)工程价款由施工方提出申请,监理方出具意见后,基建处对支付的价款进行审查,财务
11、处对基建处报送的合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第二十二条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所有项目-7 -资金支付均需要提供基本建设(修缮工程)资金支付审批单,即:工程价款单笔支付金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审批单,由基建处、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支付;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审批单,需经主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超过200万元(不含200万)以上的审批单,经主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后,还需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审计处应对支付事项签署审计意见。第二十三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12、。(一)预付工程款。签订施工合同并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才可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同时,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扣方式,使工程款与工程进度相适应。(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预付的工程款及工程进度款总额一般控制在合同价款的90%以内。(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价款结算,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结算。项目竣工结算书由总(承)包人编制,基建处审核后,报送审计处,审计处组织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处根据审计提供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按照审定工程结算数扣除已支付工程款和工程质
13、量保证金后的金额支付工程结算余款,抵扣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四)质量保证金。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条款支付清算。第七章竣工财务决算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按规定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
14、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第二十六条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等。第二十八条财务处负责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工程完工后,基建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审计处根据基
15、建处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时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意见。财务处根据结算审计意见和相关资料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处负责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第二十九条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第三十条竣工财务决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后,经财务处、基建处处长审核,主管财务和基建的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校长审签后上报教育部。第八章资产交付第三十一条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由基建处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竣工项目实物管理移交手续,资产与后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