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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制度和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下达单位有专门规定的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973、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有专门规定的项目外,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其他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第二条纵向经费的类别(一)国家、部门、省、市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二)各级各类科研专项基金资助的课题研究费。(三)学校自拟项目的研究经费。(纵向经费详细分类见实施细则一)第三条经费的预算在编制计划任务书和签订项目合同
2、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经费预算。(一)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例如自筹经费、配套经费等)。支出预算一般包括研究经费、协作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和研究生助研津贴等。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二)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及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三)在研资助项目的
3、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四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一)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帐户,按项目立户,发给科研经费卡(本),凭卡(本)使用。(具体办理过程见实施细则二)(二)项目款到校后,根据到款数由财务处统一提取管理费(下达单位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水电费另外按实支付。理工类项目的管理费按7%提取,人文社科类项目的管理费按4%提取,经科学技术处认可的理工类软课题项目的管理费按4%提取。对于协报项目,项目负责人要保证学校提取理工科项目7%、人文社科项目4%管理费的到账。(提取管理费的使用办法见实施细则三)(三)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按项
4、目合同书和预算书的约定在权限范围内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得列支的费用),严禁挪用或挤占,获取私利。所有经费的开支使用,都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经费的使用和报销都得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性质、使用及各项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四)经费的使用必须是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1 .研究经费2 .协作费3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4 .劳务费5 .研究生助研津贴6 .其他费用(具体内容见实施细则四)(五)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要求,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的决算。经学校有关部门审定后上报项目下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审计工
5、作负责。(六)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江南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第五条结余经费的处理(一)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二)承担的项目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或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将情况及时报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对项目及剩余经费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条校内自拟项目经费管理学校自拟项目的经费开支,必须从严掌握,项目经费一般只能用于项目的仪器设备、试验材料、测试、调研、差旅、加工等费用,不得用于研究生补贴、接待费、劳务费、津贴等,差旅费报销按学校行政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其它(一)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审计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乱开支,或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浪费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二)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政策自动失效。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