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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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XX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

2、、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

3、应国有产权的方式。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六条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细则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市发展改革委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审计监督

4、职责,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等其他市直各部门(单位)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具体的建设活动,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项目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为市直部门(单位)的,由该市直部门(单位)履行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职责。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

5、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如下集体决策制度,按照下列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提交集体决策。(一)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与该项目建设有关的部门研究决策。(二)单个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在集体决策前,应当实行会商,按照“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6、,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时效性、项目资金来源渠道以及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进行会商研究。对会商研究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并及时履行以下集体决策程序:1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批部门审查形成意见后,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批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意见出具批复文件。2.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批部门审查形成意见后,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程序依次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审批部门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

7、定的意见出具批复文件。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部门审批(以下统称审批部门)。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一)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

8、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批部门报批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 .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2 .项目建议书文本;3 .该项目报批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同时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招投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批部门报批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2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3 .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4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

9、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有关规定无需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出具书面说明);5 .节能审查意见;6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报备表等备案资料;7 .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资金来源等相关材料;8 .该项目报批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三)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

10、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扩大投资等。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批部门报批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3 .初步设计文本;4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5 .该项目报批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并出具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开展项目投资概算核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

11、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部门应该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则为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可在到期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1次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三条审批部门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行全链条管理,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如下:(一)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项目,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

12、容。(二)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的内容。(三)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四)对点多面广且单个投资少的项目,可用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经审定的对应项目投资为项目概算投资。第十四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一)对纳入市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二)对

13、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不足IOOo万元、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属于此种情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四)对省重点项目等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五)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

14、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确需增加投资估算的项目,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履行如下决策程序:(一)增加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批部门审查形成意见后,由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批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意见出具批复文件。(二)增加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批部门审查形成意见后,由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15、审批部门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意见出具批复文件。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六条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研究提出当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执行。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印发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印发执行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原则上每年可调整一次。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编制依据、当年预期形象进度等事项。第十九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

16、当符合XX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未安排预算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除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建设项目外,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二十二条市委目标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开展调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年终综合目标绩效考核。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季报制度,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同时报市委目标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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