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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6号公布自2023年1月2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工作,织牢织密监测预警网络,有效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保护工作机构或植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植保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调查、信息报送、分析预测和预报发布等监督管理和有关技术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
2、虫害监测与预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的监督管理工作。植保机构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的有关技术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工作经费(含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费等)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第五条支持和鼓励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企业等组织和个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相关技术研究和产品研发。第六条对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第七条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高温补贴等相应的劳保权益
3、。第二章监测网络建设第八条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编制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或方案,按照分级负责、共建共用、聚点成网原则,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结构和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原则上按照耕地面积平原地区每5万一10万亩、丘陵山区每3万一5万亩设立不少于1个田间监测点的标准,组建县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组建地市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4、的植保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一、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县级植保机构,作为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组建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农业农村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根据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选择一定数量的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作为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区域站,组建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第十条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区域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位于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源头区、境外病虫源早期迁入区、境内迁飞流行过渡区、常年重发区,以及粮食作物主产区或经济作物优势区;(二)具有农作物病虫害系统观测场(圃)、配备自动化可视化监测设施设备的田间监测点,配备监测调查所需交通工具;
5、(三)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四)具有完备的工作岗位责任和考核制度。县级和地市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以及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建设。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观测场(圃)、监测检测仪器设备、信息化平台等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强化必要的监测调查交通工具保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测报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技术培训,保障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正常开展。第十三条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植物
6、保护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农业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的人员,应当具有植物保护专业知识或相关工作背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用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第三章监测与信息报送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所属的植保机构、省级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需要,按照服务生产、简便易行的原则,依据或参照农作物病虫害测报调查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别制定一类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调查方法。县级和地市级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需要,制定三类农作物病虫害
7、监测调查方法。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应当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并遵循依据前两款规定制定的监测调查方法。第十五条县级和地市级植保机构应当采取田间监测点定点监测与大田定期普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测。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区域站、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应当重点开展一类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系统监测。第十六条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实行定期报送和紧急报告制度。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区域站、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应当及时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按照要求定期报送。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关键时期,实行一周一报制度。省级植保机构每周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同时报送省级人
8、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所属的植保机构。如遇农作物病虫害新发、突发、暴发等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地方植保机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在24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植保机构;特别严重的,直接报告农业农村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二、三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报告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信息,不得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不得阻挠他人如实报告。第十七条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区域站和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数据等信息,未经其主管植保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
9、息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做好监测调查数据及预报资料的采集传输、分析处理、汇总上报和保存工作,保证数据安全。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应当按照全国植保专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做好年度农作物病虫害发生防治信息等调查统计工作。第四章预测预报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专家综合分析监测信息,科学研判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第二十一条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应当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并注明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分为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和警报。长期预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30天以上发布;中期预
10、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10天至30天发布;短期预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5天至10天发布。农作物病虫害一旦出现突发、暴发势头,立即发布警报。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的,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农业农村部所属的植保机构重点发布全国一类农作物病虫害长期、中期预报和警报。省级植保机构重点发布本行政区域一类、二类农作物病虫害长期、中期预报和警报。县级和地市级植保机构发布本行政区域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长期、中期、短期预报和警报。第二十三条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可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载农作物病虫害预报的,应当注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预报的内容和结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信息的报告与发布,依照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