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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问:某单位印刷服务招标,某印刷厂投标文件中规格为82mm127mm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报价为0.10元,低于该项纸张成本,对此应当如何处理?答: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市场竞争的生产经营者在竞争中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投标行为属于有偿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也是一种销售行为。各供应商投标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中标。其投标文件无论是采用较低价格的报价,还是通过在技术、服务等因素中体现其优势,都是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因此,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以及诚实
2、信用的原则,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多数情况下,生产经营者提供货物或服务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正常的交易价格不应低于成本价格。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要么带来垄断,要么导致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下降,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也会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应予以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中,某印刷厂将单价报价为0.10元,远低于其成本,该报价显然与该项服务实际发生的投入价值不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予以解释,投标人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