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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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有限责任公司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信访事项办理,是指公司各厂站、各科室,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办理的初步处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发电区所属各厂站和各职能科室。第四条组织机构为加强公司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执行董事党支部书记副组长:各厂站负责人成员:政工科、综合管理科、计划财务科、生产技

2、术科、安全监察科负责人,各车间负责人。领导小组职责: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对公司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公司信访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工科,办公室主任由政工科科长兼任。信访办公室职责:负责上级部门转交办案件的办理;负责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工作;负责上访案件和信访事项的交办、转办、督办工作。第五条成立专业接待组为了畅通信访渠道,使职工群众上访问题得到及时、合理解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除信访办公室进行接待、交办、转办、督办、查办工作外,另设立四个专业组,负

3、责对口处理职工群众上访问题,属于哪个部门的,由哪个部门牵头处理。人事劳资组:由综合管理科负责,按信访办公室要求及时处理群众上访反映人事劳资及工伤保险方面的问题。生活后勤组:由综合管理负责、政工科配合,按信访办公室要求及时处理员工上访反映生活后勤服务、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问题。治安保卫组:由政工科负责,按信访办公室要求及时处理员工上访反映生活秩序中出现的问题和社会治安方面的问题。综合管理组:由政工科负责,其他职能科室配合,及时处理需要协调解决的综合性问题。信访办公室根据上访问题的轻重缓急程度,视具体情况通知有关接待组。专业接待组接到通知后,立即到信访办公室接待信访人。第六条各厂站(科室)主要负责人为

4、本厂站(科室)信访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为保证日常信访工作的扎实有序开展,各厂站(科室)要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员负责对接。第七条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诉讼和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原则。(四)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致,注重时效、急事急办的原则。(五)坚持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第八条所有信访事项,严格按照登记、受理、办理、答复、归档等程序进行处置。(一)登记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各厂站(科室)须在接访记录本中进行详细登记。内

5、容主要包括:来访人姓名、年龄、厂站(部门)、电话、住址、上访时间、来访事由、参与接待人、事情处理经过、处理结果等,必要时向来访人索要书面材料,并告知来访人应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遇集体访时,引导上访人员推荐35名代表反映诉求。(二)受理1对属于本厂站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各厂站(科室)应当即决定受理;不能当即决定的,公司层面15日(基层厂站7日)内给予口头答复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除外(附件1)。2 .对不予(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各厂站(科室)应采取书面(附件2、附件3)、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并引导信访人依

6、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属各级人大及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4)其他不属于本厂站(部门)职权范围的。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受理:(1)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2)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三)办理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各厂站(科室)要在15日内按下列六种方式处理:上报、报送、交办、转送、协调处理、联动处置等。1 .上报对于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或重

7、要信访信息,各厂站(科室)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信访领导组汇报。信访领导组有批示的,应将批示复印件函送达有关厂站(部门)或人员。2 .报送对检举、揭发类信访事项,各厂站(科室)应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政工科处理,政工科根据检举、揭发内容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根据情况上报公司纪检或党工部。3 .交办对上级部门或政府转交、有公司领导批示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且未解决、相关厂站(科室)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信访事项,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和网络炒作事件的重大隐患,信访办公室会以信访交办函形式交办至相关厂站(科室),必要时启动处置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应急工作预案

8、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办理厂站(科室)要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办理情况报送公司信访办公室。4 .转送对一般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信访办根据信访事项类别转送至相关厂站(科室)。责任厂站(科室)要按照信访条例和企业规章制度予以接待、处置。同时,要定期向政工科反馈办理情况。5 .协调处理对于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个厂站(科室)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公室应事先拟定初步方案,经信访领导组同意后,会同有关厂站(科室)协调处置。同时,信访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记录或形成协调会议纪要,并督促落实。6 .联动处置当发生大规模聚集性上访事件时,各厂站(科室)立即报告本厂站负责人,同时报告信访办公室,信

9、访办公室报请信访领导组同意后,立即启动处置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应急工作预案进行联动处置。(四)答复1对于初次信访事项,由相关厂站(科室)按照信访条例规定60日内办结。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附件4),并填写送达回证(附件5)外,可以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电话等快捷方式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公司信访领导组批准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出具延长办理告知书(附件6)o同一信访事项均出具一次处理意见书。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应告知其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期限和受理部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告知其依法解决的途径。2 .重复信访事项,由公司信访办公室依据相关厂站(科室

10、)提供的处理意见进行答复。3 .对检举、揭发类信访事项,由政工科按照其规定进行答复。4 .上级信访部门转交和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应按照规定期限和公司领导意见进行办理、答复。(五)归档各厂站(科室)要对群众信访材料、承办部门处理情况、处理意见书等材料原件一并装订、存档、备查。第三章网上交办件的受理、办理第九条网上交办的信访事项由政工科统一负责,严格执行签收、受理、办理、答复等程序进行处置。(-)签收1信访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信访案件的转交办情况,安排专人每日登录系统查阅是否有信访事项移交案件。如果有转交案件,凡属于发电区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给予“签收”;对不属于发电区范围的信访事项,要

11、积极与*公司信访部门沟通,简要注明退回原因和建议,作“退回”处理。2 .对于签收的信访事项,政工科要及时与相关责任厂站(科室)协调沟通办理。3 .重要信访事项,信访办公室要及时向信访领导组汇报,根据领导组意见出具下发信访转办函到责任厂站(科室),并督促其及时办理。(二)受理1责任厂站(科室)接到政工科转交的信访转办函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办理答复意见,情况复杂的作出书面说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办理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2 .对于群众网上初次信访、上级部门“交办”、列入国家信访局“最多访一次”或各类专项活动中移交的信访事项,由政工科签收受理,并经信访领导组商议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12、后,由政工科指定专人将意见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3 .暂未列入网上系统的基层厂站,接到属地政府网上转办信访案件时,须出具书面是否受理告知书,如需受理的,将受理意见报送信访领导组审核通过后,经厂站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由政工科代为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S)办理对受理的网上信访事项主要分为:转送件和交办件两类。1转送件(1)政工科要对转送件中的各项信访诉求进行逐一落实,自网上系统登记的信访日期起,6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信访领导组批准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在规定期限内从网上系统出具延长办理告知书。(2)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在录入网上信访系统前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核

13、同意后发布,一经录入,无法更改。2.交办件(1)责任厂站在收到政工科出具的信访交办函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成立专项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落实领导包案、领导约谈和信访事项“五包一”措施,形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上访人。同时,向政工科报送信访事项办理报告。信访事项彻底化解的,还需上访人签写息诉罢访承诺书。(2)政工科对上报材料审核把关后,录入国家网上信访系统,并提交上级信访部门。(四)答复国家网上信访系统移交的所有信访事项(包括检举、揭发类)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处理意见。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第十条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申请的,经政工科审查后,出具申请复查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7

14、、附件8)。对于同意受理的,由政工科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厂站(科室)共同参与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复查,并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附件9)。第五章督查督办第十一条政工科要及时检查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下列情形予以督办:(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六)虽已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但拒不执行的。(七)无正当理由未严格落实公司领导提出的信访意见或建议的。(A)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第十二条督

15、办可通过网络督办、电话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查等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第六章工作纪律第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信访局保密规定和信访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删改信访数据,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信访内容和信访保密文件;不得向信访人透露信访事项内部研究情况;不得将上级信访部门和公司领导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分管领导、厂站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第十五条责任追究的形式责成说明情况,责令书面检查,诫免谈话,通报处罚。第十六条追究责任的失职渎职行为如下(一)发生人数较多或影响恶劣的到公司、集团公司、晋城市和赴省进京上访的。(二)基础工作不扎实,未能及时发现和掌握到集团公司、晋城市和赴省进京上访的动向,或对到集团公司、晋城市和赴省进京上访的苗头重视不够、解决不力的。(三)对可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隐患,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属于本厂站工作范围、能够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导致到公司、赴集团公司和政府部门上访的。(五)发生到*公司、集团公司、晋城市和赴省进京的集体上访,所在厂站领导未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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