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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活性炭处理工艺规范化运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台州市“以废治废”活性炭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活性炭全过程智治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废气治理、固体废物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推进排污单位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化,消除环境风险隐患,进一步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切实解决我市VOCs治理存在的治
2、理设施低效短板问题,以及涉气企业在使用活性炭处理工艺过程中存在的设计不规范、管理不到位、更换不及时,以及管理部门监管难度大等实际问题,强化排污单位法定义务,防范环境风险,探索规范使用活性炭的途径和机制。二、工作范围所有采用活性炭吸附治理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单一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等工艺)的VOCs排放企业以及废活性炭产生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医化、合成革、眼镜、制鞋、机电和汽摩配、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橡胶、塑料、工艺品等行业。三、主要内容(一)推动设施规范化运行采用“分散吸附一集中再生”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严格按照台州市“以废治废”活性炭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台环函(2023)81号)
3、执行;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技术的企业,应制定操作规程(见附件1),上墙公示,明确脱附周期、脱附温度、燃烧温度等关键参数,不采取脱附措施的,则严格按照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相关要求执行。(二)明确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在完成低效设施升级改造后,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详细填报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明确活性炭填装量、更换周期、处置(利用)途径等,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技术的,还应明确脱附周期。排污单位应当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三)严格危险废物管理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
4、化燃烧技术的企业每年都必须与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活性炭的使用量以及废活性炭的产生量、处置量等。企业危废仓库中危废储存不得超过一年。对没有环评或环评未估算废活性炭量的,或因项目污染治理工艺发生变化造成废活性炭量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在废气治理方案里中明确废活性炭的产生量、处置去向等信息,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四)强化监督执法力度企业每年将购置的活性炭质保单、活性炭更换台账、危废管理台账、危废处置联单、自行监测报告及治污设施运行台账等整理存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台账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
5、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排污单位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按操作规程运行治理设施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执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工作要求(一)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是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各地应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及管理网络,明确各类机构和人员的环境管理职责,积极推进低效活性炭设施改造,加强活性炭吸附设施运行管理,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更换活性炭,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区域协作,做好
6、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实施、监管和宣传引导工作,确保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取得实效。同时,各地要针对本辖区特色行业,加快出台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作方案,按计划、分步骤有序推进。(三)加大技术服务支撑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大气污染治理工程专家团队,解决一批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技术的企业在低效设施升级改造过程中,应在废气治理方案中明确治理设施的操作规程。废气治理方案通过评估后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上传到“以废治废”小程序备查。附件:1.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技术的操作规程2.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附
7、件1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技术的操作规程1、根据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以废治废”活性炭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台环函(2023)81号)文件要求,选择优质的活性炭并足额填充,蜂窝活性炭碘值做到大于650mgg碘值,活性炭废气流速做到小于12ms,停留时间大于0.75so2、涉VOCS生产工序作业开始前先开启废气处理设施,做到“先启后停3、定期更换喷淋废水、过滤棉等耗材,做好除漆雾、除油、除湿等预处理工作,确保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颗粒物浓度VImg温度V40C,相对湿度(RH)V80%。4、活性炭吸附饱和后须及时脱附、催化燃烧,脱附周期原则上不应超过累计吸附时间12天或者66个小
8、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T=ms(c106Qt)式中:T脱附周期,天;m一活性炭的用量,kg;s动态吸附量,%;(一般取值15%)c活性炭削减的VOCS浓度,mgm3;Q一风量,单位m3/h;t一运行时间,单位h/d。5、活性炭更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6、脱附温度应达到90IOo,最高不超过120,每个炭箱脱附时长宜为35个小时。7、燃烧温度不低于300,不应超过450,并能承受900短期高温冲击。8、足量添加优质催化剂(贵金属含量在350-850gm3之间),设计空速大于IOOOoh1但不应高于40000/h/。9、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自动存储,脱附记录显示脱附日期、脱附时间段、脱附温度、
9、燃烧温度等信息,P1C系统运行记录保存一年以上。10、设备使用过程做好运行维护台账记录,记录活性炭使用时间、脱附温度、催化燃烧温度、用电量、过滤棉、活性炭和催化剂等耗材更换情况。附件2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一、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填报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其中排污发证管理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内的“许可证申请(或重新申请/变更)”等模块中,在“排污单位登记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或“排污单位登记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补充”表内,“主要产品及产能”表中填报活性炭吸附装置设计风量、活性炭填装量、更换周期、单次更换量等参数,采
10、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技术的,还应填报脱附周期、单次脱附时间等参数,并对其他申报表进行相应修改,同时附件中上传废气治理方案。排污登记管理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内的“排污登记(或登记变更)”模块内的“5、废气排放信息”表中“备注”栏里,填报活性炭吸附装置设计风量、活性炭填装量、更换周期、单次更换量等信息,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技术的,还应填报脱附周期、单次脱附时间等信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活性炭更换周期参照以下公式计算;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技术的废活性炭更换周期原则上不应超过6个月。T=mXs(c10-6Qt)式中:T一更换周期,天;m活性炭的用量,kg;s一动态吸
11、附量,%;(一般取值15%)c一活性炭削减的VOCS浓度,mgm3;Q风量,单位m3/h;t一运行时间,单位h/d。二、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要求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中的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对活性炭种类及填装情况,一次性活性炭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活性炭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活性炭储存、处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三、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执行报告填报要求排污单位在填报执行报告年报时,应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信息模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情况表”涉及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的信息填报中,填报设施运行时间、运行费用、去除效率和废活性炭产生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