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激励政策(3.0版)职称评聘待遇兑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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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才激励政策(3.0版)职称评聘待遇兑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全力引进、用好、留住人才,根据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符合我省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类定级的我省E类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已定级人才)。现聘管理岗位(非“双肩挑”人员)的已定级人才不得参加人才激励政策职称评聘待遇兑现。已定级的技能人才按照吉林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2、实施方案(吉人社函(2023)158号)贯通到职称后按照此细则执行。二、待遇兑现标准(一)A、B类人才1 .具备正高级职称的A、B类人才已定级的A、B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正高级职称且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及以上或取得正高级职称满10年且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及以上的,符合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办法(吉人社规(2023)3号)规定的业绩标准的,可认定上一级(二级或三级)专业技术岗位。2 .具备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A、B类人才已定级的A、B类取得副高级或以下职称且聘任在相应岗位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可认定上一级职称。已定级的A、B类取得副高级或以下职称的企业专业技

3、术人才,可认定上一级职称。(二)C、D类人才1 .具备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C、D类人才已定级的C、D类取得副高级或以下职称且聘任相应岗位分别满2年、3年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上一级职称申报业绩条件的,可评定上一级职称。已定级的C、D类取得副高级或以下职称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称分别满2年、3年,符合上一级职称申报业绩条件的,可评定上一级职称。(三)E类人才2 .具备副高级职称的E类人才已定级的E类专业技术人才,聘任副高级职称满4年(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资格满4年),符合正高级职称申报业绩条件的,可评定正高级职称。3 .具备中级及以下职称的E类人才已定级的E类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中级及以下

4、职称的,符合上一级职称申报业绩条件的,可减少1年申报年限要求评定上一级职称。三、办理程序(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或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二)单位审核。各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已定级人才类别、学历、职称证书和业绩材料等)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后,报送至主管部门。(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四)人社部门审核。同级人社部门对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五)受理复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直主管部门或下级人社部门的审

5、核结果进行再复核。(六)组织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评定通过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相应层级职称和岗位的电子证书。(七)结果运用。各分类定级人才所在单位要按照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3)18号)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任手续,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存入个人档案。四、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做好宣传。人才政策职称待遇兑现工作是我省人才政策落实落地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涉及我省广大人才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我省营造的“引才、留才、育才”环境。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积极向本单位已定级人才做好我省人才政策职称待遇兑现宣传工作。(二)认真组织,把握标准。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细则严格把关职称评聘待遇兑现标准,切实组织做好本单位(部门)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和岗位聘任工作。已定级人才在同一人才类别内只可享受一次职称评聘待遇兑现。已定级人才申报的职称均为非考试系列(含以考代评),且不包含国家级教练员、播音指导等职称。(三)及时兑现,切实激励。各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单位)已定级人才岗位聘任职责。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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