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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定建造师是否有在建项目?问:某代理机构最近遇到一个争议案件,大致情况是这样: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有投标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称中标候选人所报的建造师有在建项目。经调查核实,该建造师变更已经过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但未到主管部门备案,网站信息未变更。请问是否可以认定该建造师已无在建项目?答: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
2、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J本项目建设单位已经书面同意变更建造师,但所在企业未及时到主管部门备案并变更相关信息,导致对该建造师是否有在建项目存在争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曾就该事项专门发函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8月25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专门下发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43号),对该事项如何适用相关规定做出了解释。该复函认为: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经发包方同意,应当予以认可。企业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依据上述复函意见,应当认定该建造师无在建项目,并责令所在企业立即纠正错误,及时补办建造师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