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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籍管理制度1、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到校报名,办理入学手续。学生高峰期可适当推迟到7周岁。新生入校后,由学校统一登记在B1表中,并由各班主任建立学籍册和学籍卡,并向学籍主部门汇报备案,取得学籍号,学籍档中的姓名、年龄必须与户口本一致,升入中学后不再更改。2、学生转学,须由家长先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家长再持转入学校的借读证明,来校换取转学证。借读证明由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3、学生因病休学的,要持县以上医院证明、病历以及与之相应的药费单据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后,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否则,不予承认。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要立即复学,并在原来班级学习,不许到
2、下一年级就读。4、学生转出、转入、休学的同时,应在档案中注明,并在一周内连同有关材料到学籍主管部门备案,镇统考前一周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5、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对直接责任者要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6、弱智儿童的入学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其它规定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意见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对学生既要管教管导、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7、严禁采用粗暴手段摧残学生,为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上级教育部门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
3、况制订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意见如下:1、凡利用各种手段摧残致伤学生的,要查清事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单位检查、全体教工会检查等处理,承担学生的全部医疗费,因处理此类事而造成当事人请假,一律按旷工计算,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2、凡不经领导批准,擅自停学生到校上课的或在上课期间把学生拒之门外及在室内外罚站,强制学生做杂务劳动等剥夺学生学习权利的,将作为责任事故论处,并扣发当事人当天的工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单位检查、全体教工会检查等处理。3、凡是对学生采取辱骂、讽刺挖苦、推拉、向学生身上扔物(粉笔头、黑板擦)或不批学生作业等变相体罚手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单位检查、全体教工会检查等处理。4、凡体罚或变相体罚受到单位检查以上处理的人员,取消本学期或本学年度评选先进资格。5、校长室和教务处认真检查对学生达到教育管理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使广大教师既要爱护学生,又要负责,敢于管理,防止因严禁体罚而出现放弃管理的偏向,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加强尊师爱生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尊师爱生的良好风尚。处理体罚与变相体罚问题时,要持慎重态度,注重事实,做好调查研究,做到处理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