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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皖地税发(2014)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深化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要求,经省地税局、国税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此次评定工作由地税机关牵头,与国税机关联合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范围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
2、安徽省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满2年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为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二、评定时间2014年9月-12月o三、评定方法和程序(一)公布评定公告。各级税务机关应提前10日公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等,并在办税服务厅免费提供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附件1),同时在税务网站上提供电子版下载。(二)纳税人递交申请。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公布的评定起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对于地税、国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应分别向主管地税、国税机关报送。(三)信用等级审核。根据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3、(试行)规定,各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分别在各自权限内负责对纳税人信用等级的审核评定工作,具体为:县(市、区)级评委会负责A级纳税人的初审和推荐上报,负责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初审和复审评定;市级评委会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复审和推荐上报;省级评委会负责审定A级纳税人,并对名单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无重大异议的,即确定为A级纳税人,由主管地税、国税机关联合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附件2)。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制作、发放A级纳税信用等级牌匾和证书。对地税、国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在各自分别评定的基础上,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对地税、国税分别单独管理的纳税
4、人,以主管税务机关评定结果为准。为便于工作开展,各级评定结果均统一由地税机关汇总,并联合国税机关以正式公文上报上级地税机关(同时抄送上级国税机关)。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既有利于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规范税收秩序,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提升税收征管质量、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二)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三)协
5、调配合。各级地税机关、国税机关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积极沟通、相互协调、大力配合,共同做好本次评定工作。对需要上报上一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的事项,统一由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以联合发文的形式,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由上一级地税机关会同同级国税机关共同研究决定。(四)严格标准。在评定工作中,各地要从严掌握评定标准,适当控制A级纳税人的比例。A级纳税人要以企业为主,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人总户数的2%,保证A级纳税人的质量,切实发挥典型示范效应。(五)按时完成。此次评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税务机关要抓紧组织开展。各市于10月30日前以地税、国税联合发文的形式,将评定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连同附件3、4、5中有关A级纳税人推荐名单以及评定结果统计表,一并上报省地税局(同时抄送省国税局)。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2 ,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3 .A级纳税人推荐名单4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市局汇总)5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县、市区局填写)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一带格式的:行距:jM2014年9月用之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选项:主动公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承办办公室2014年9月S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