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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根据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局廉政风险防控问责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各股室。第二条本问责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第三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制度机制建设不健全或制度机制健全但监管不力,导致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上级纪检、检察等部门查处的,贯彻“上追一级”的原则,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干部给予必要的问责;发生性质恶劣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干部给予必要的问责。第五条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
2、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问责的方式有: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责成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不同问责方式可以并处。第七条问责的情形及适用。(-)启动蓝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给予提醒谈话;对象为股室的,给予股室全体干部职工提醒谈话,责成股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二)启动黄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给予廉政谈话、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对象为股室的,给予股室全体干部职工廉政谈话,责成股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三)启动红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对象为股室的,给予全局通报批评
3、处理。(四)启动过错预警的对象,因不按时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给予全局通报批评。(五)启动过错预警对象,仍然发生违纪行为(预警事项)被查处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六)制度机制建设不健全或制度机制健全但监管不力,导致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纪行为被上级纪委(监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轻处分的,对违纪对象的上一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重处分(撤职以上)的,对违纪对象的上一级干部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七)制度机制建设不健全或制度机制健全但监管不力,导致下属干部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干部责成作出书面检查;被判处缓
4、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干部责令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被判处三年(含)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干部给予诫勉谈话;发生性质恶劣负面影响较大且违法对象被判处十年(含)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干部视情给予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干部视情给予诫勉谈话。第八条被责令公开道歉(含)以上问责的问责对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第九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十条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第十一条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干部职工本人及所在股室。第十二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局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局领导班子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股室。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23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