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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慈善组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第二条本会由本市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会、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属于慈善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O【宗旨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第四条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第五条本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同时,应当遵守慈善法等法律
2、法规规定。第六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同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浙江省杭州市。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八条本会的任务:(一)一;(二);(三);【任务是社会团体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应当
3、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第九条本会的业务范围:O【业务范围是对社会团体任务的概括,内容应当简练,字数加标点符号不超过60字。】第十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活动。(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
4、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十一条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章会员第十二条本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社会团体应当具体、明确地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会员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5、;()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可自行确定其它的权利,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可自行确定其它的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如在一年(具体时限由社会团体决定)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第十九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二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条本会的负责人是
7、指会长(或理事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二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数量超过3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
8、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5%30%之间,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少于50个。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每届期限可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二十三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决定重大事项以及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或理事长)不能或者
9、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选举办法;【秘书长聘任的,负责人表述为会长(或理事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七)
10、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如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的,应当在本条中载明,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不作表述。】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年【最长为五年,应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
11、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不得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如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召集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
12、人、常务理事;(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决定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如社会团体秘书长由理事会聘免的,本条第三款“负责人”应表述为会长(或理事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第六款应表述为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或理事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第七款应表述为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
13、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或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增补理事,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此款适用于秘书长聘任的情况。】第二十八条本
14、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人数超过3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但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人数较少的,可不设常务理事会,无需拟定二十九、三十条。】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或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
15、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此款适用于秘书长聘任的情况。】第三十条本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秘书长由理事会聘免的,本条中的负责人表述为会长(或理事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