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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能否将资格条件同时设置为评审因素?问:某单位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将“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有五年以上的专业物业工作经验,有三年以上类似规模项目物业管理工作经验”设置为资格条件,同时又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合适?答:招标文件不得将供应商资格条件同时又设置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其中“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是指已经在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环节或者在招标文件中作为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各项因素不得再作为评审因素进行考虑。在本项目中,招标文件的前述内容都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修改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