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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澄清的内容需要书面通知供应商吗?问:某采购项目已经向供应商发售了招标文件,因发现招标文件有一处阐述不清楚,需要进行澄清和修改。那么,对招标文件澄清的内容是否需要书面通知供应商呢?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对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应当书面通知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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