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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村级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村民自愿组成的,具备一定救援技能、经过训练并配备必要物资的队伍。第三条村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是为规范村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审批、培训、管理、考核等事项,以提高应急救援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村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第四条村级应急救援队伍应遵循“人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使命,保护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出专业素质和高度负责的杰度。第二章组建与审批第五条村民自愿报名参加,经村民大会或村委会推荐,按照“志愿申请、审核批准、培训考核、参加
2、服务”程序组建村级应急救援队伍。第六条村级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应当具备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举止文明以及一定的爱心、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第七条村级应急救援队伍成员须提交村级应急救援队伍申请表,并提交一定数量的近期照片。第八条村级应急救援队伍的成立,应由村级党政主要领导亲自主持,村委会负责具体安排。第三章培训与管理第九条村级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应参加年度集中培训,并定期更新知识和技能。第十条村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工作由村委会及指定人员负责,包括成员档案管理、队员督导、统一指挥等工作。第十一条村级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依法维护公共安全,不得利用应急救援队伍谋取个人私利。第十二条村级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村级应急救援工作,在救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章考核与奖励第十三条村级应急救援队伍应从组织、管理、培训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两种。第十四条村级应急救援队伍考核内容包括:队员出勤、装备检查、救援能力、平时训练、应急响应等方面,并依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措施。第十五条村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队员表现,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考核表现优异的队员进行物质奖励或荣誉表彰。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执行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村委会。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