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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恃征2017-04-1700:59方宇菲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订阅2017年2期收藏关键词:借贷纠纷金融方字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00)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征方宇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00)我国互联网金融纠纷一是总体数量巨大,二是多数纠给涉众人数庞大、分散,三是涉及纠纷一方的金融消费者往往缺乏与金融和法律相关的专业知识,四是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复杂多元。因此,互联网金融纠纷的解决仅仅依赖传统的解决方式是不够的,还需要根据其特性创新解决机制以适应其特征。互联网金融;纠纷;特征一、背景:互联网金融的热潮、整治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
2、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费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伊始于2012年。2013年到2015年间,无论是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网络(移动网络)平台,还是互联网金融的成交额都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直到2015年12月,e租宝因涉嫌违法经营而接受有关部门调查震惊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e租宝案件最终被定性为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行业也逐渐从之前的热潮中回归理性。随即,2016年4月为了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速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3、工作实施方案,开始了对互联网金做行业新一轮的全面整治。尤其是互联网借贷行业经历了野蛮生长之后,附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终于迎来了监管元年。互联网借贷行业在历经了接近3年的爆发式发展后面对监管机构的重压,出现了优胜劣汰的局面,部分运营不善的平台野盼退出,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违约纠纷。本文之所以将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将征作为主题研究,是因为在互联网金融纠纷急剧膨.胀的今天,出现了很多讨论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涉及到了诉讼、仲裁和替代性解决纠野机制等,但是这些研究却普遍缺乏对互联网金融纠纷本质与特性的一个讨论,有的提及了却也一带而过没有深究。但是如果不对互联网金融纠纷的
4、本身进行更为深入的梳理,就难以让创新出的纠纷解决机制与纠纷的特性相契合,以至于不能更直接有效地解决问题。二、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类型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纠纷类型化梳理,有助于本文进一步归纳抽象出其特征,以下本文将按照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讨论。(一)标准一:引发纠纷的风险因素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现代互联网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其本质还是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风险本质,但其有自身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体现在金融行业的传统风险与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新型风险的双重要加,进而增加了引发纠纷的风险因素类型及其复杂性。1 .因信用风险引发的纠纷。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中,信用风险本身就是引发纠纷的最主要原因,而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叠
5、加效应,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风险更是大大增加,引发更多的纠纷。一方面,我国规范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的相关法律还较欠缺,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史套,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违法成本较低,相关经营者易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对合同的履行,引发纠纷;另一方面,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互联网金融并未纳入银行信用体系之中,加之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导致对借款人或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存在不理性的判断,最终由于借款人或投资对象的逃避或无力履约而引发纠纷。2 .因法律风险引发的纠纷。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企业经济活动及法律实施过程中,因为企业外部的法律规定、政策发生变化而致企业的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签订的合同因违法失
6、去效力的风险可能性。我国互联网金融近几年兴起,无论是对于立法机构还是监管机构而言都是新领域,面对的都是新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也都是在摸索中制定贯彻。尤其是进入2016年以来,监管机构陆续颁布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的管理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面临的法律风险增加,引发的纠纷也相应增加。例如在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股权众筹”的定义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其中的重点在于公开小额,这与实践中命名为股权众筹,实则为私募股权融资的形式有着本质的不同。意见也导致了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私募股权融资的
7、整改,期间因为所谓的“股权众筹”不再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导致相关合同的无效,引发纠纷。3 .因技术风险引发的纠纷。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的计算机系统、身份认证系统、移动软件的技术缺陷、安全漏洞,另一方面是攻击方伪造身份进行金融诈骗,或未经授权进行访问对其系统进恶意攻击、盗取客户资料和隐私等。在实践中,鉴于技术性能隐患的普遍存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往往易于遭受账户资金损失与个人合法信息不当泄露的法律风险,从而引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者侵权第三方之间的民事法律纠治。其中互联网支付领域首当其冲,是因技术风除引发纠纷最多的业态领域之一。(二)标准二:引发纠纷的行为性质违约行为
8、和侵权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之间事先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而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产生损害赔偿之债。因此违约行为是不法侵害当事人因约定产生的侵权,而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的非合同权利。在引发互联网金融纠好的行为中,主要是这两类性质违法行为。1 .因违约行为引发的纠豺。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未能履行约定合同中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的行为。传统金融的违约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愈加放大,一旦发生违约极易引发纠纷。而这种因违约引发的纠纷因其往往无伤人格性权利,所形成的损失也基本在交易利益范围之内,非违约方当事人主要考虑的
9、是挽回经济损失,这就决定了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较强的可协商性,当事人首先会考虑通过相互协商来解决问题。如协商失败,不得不诉求外部纠纷解决机制时,则必遵循“低成本”的首要原则。倘若解决纠纷所需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过高,以至于远超出当事人从交易中所获得的利益,则当事人往往会选择放弃主张权利。2 .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权利人的支配性权利,违反的是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其主体可以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与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害不同,侵权行为的后果还可以是精神损害暗偿。互联网金融领域因侵权引发的纠纷类型之多,不胜枚举。例如随着网络借贷平台数量的增加,催生出一种新的职业,即1网络催客,
10、他们1较为放贷者和多家网络借贷平台服务,成为网络借贷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催收的方式包括:短信催收,发送威胁信息给借贷人;电话催收,使用循环呼叫系统,1一分钟打一次,连呼一周;网络暴光个人基本信息,在网上曝光借贷人手机号码、身份证、住址、网络账号等;通知欠款者亲友、同事、同学等熟人催收;极端方式催收,恶意曝光裸条”及其他陞私信息。这些行为都涉嫌侵犯借款人的隐私权,进而引发纠纷。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虽然是不同的违法行为,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的实践中常常出现两种行为发生规范竞合或重合的情况。当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行使请求权:当发生重合时,当事人的请求权可以分别实现。关于纠纷的类型还可以按照互联网金融
11、中具体业态为标准来进行分类,例如网络借贷行业、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不同业态内的纠豺;还可以按照纠纷主体的类型进行分类,例如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间的纠盼,和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投资者、借款人、投资对象间的纠纷等。三、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征(-)纠纷总体数量巨大截止至2016年12月末,我国网贷平台累计数量达到5881家,2016年全年网货行业成交量达到了20638.72亿元,相比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9823亿元)增长了110%。然而从图1来看,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在这近一年的时间内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逐月增加,一直保持上升趋势。2016年12月新增的停业及问题平台就有9
12、7家,其中提现困难的有11家,停业的74家,跑路的有12家。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的停业及问题平台一共有3454家。而在新增停业及问髭平台中95%左右是属于民营平台。并且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在监管重压下停业的平台增加,由此引发的纠纷的数量可想而知。图1停业及问题平台(二)多数纠纷涉众人数庞大且分散传统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中型企业等优质客户,占社会大多数的小微企业以及普通大众的金融需求并未得到充分满足,互联网金融恰恰覆盖并服务了这1“盲区”,取得了“长尾利益”,但同时必然面临“长尾风险”,在诉讼上的重要表现即为涉众案件多。以互联网借贷为例,其借贷
13、多采用多个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一个借款人这样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履行约定则容易产生集体诉讼。而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也决定了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它突破物理的地域限制,为不同区域、层次的消费者提供机会。这就必然导致庞大数量的涉众群体分散在全国各区域,这又加剧了纠纷解决的难度。涉及纠纷一方的消费者普遍缺乏专业性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消费者相比,其有以下两个特征:一由于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购买和享有互联网金融服务,而非在传坑金融消费时有相关的专业人员面对面一对一进行销售讲解,消费者面对的是显示于网页或手机之上的信息,个人主观判断成为是否进行消费的最主要因素;二由于我国的互联
14、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少有类似于传统金融中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其面向的往往是一般投资者,对投资者也只是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有所要求,而对其是否具有投资能力、专业知识不作评估判断。投资者分为1股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一般投资者即零售客户以及小组的法人和公益法人,一般投资者缺乏金融知识及经舱,是金融市场的弱势笄体,不一定有能力担负起良好金融决策的贡任。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客观存在,一旦发生纠纷,这种不平等就更为凸显。纠纷一方的消费者面对侵害的隐蔽性和信息的不对称,又缺乏金融和法律的相关知识,维权的渠道和途径更为有限。(四)纠徐中的法律关系复杂多元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独特性,创新的快速化和产品
15、的多样性,导致互联网金融纠给中具体呈现出法律关系往往比传统金融纠纷中的法律关系更具复杂性多元性。从纠纷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通常来说一个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交易往往涉及多方主体,以个体网络借贷中的物权担保模式为例,至少涉及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平台以及抵押人这四类主体。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虽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但在其夏杂的交易技术、渠道、方式架构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背后仍然是传统的借贷、居问、委托、担保等法律关系,但是按照不同的经营模式,具体的法律关系的定性也不同,导致了对法律关系定性的困难。四、结论互联网金融纠纷具有传统金融纠纷不具备的特性,其纠纷的总体数量巨大,且多数纠纷涉众人数庞大、分散,涉及纠纷一方的金融消费者往往缺乏与金融和法律相关的专业知识,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复杂多元,法律关系的定性困难。因此互联网金融纠纷的解决仅仅依赖传统的解决方式是不够的,还需要根据其特性创新解决机制以适应其特征。贡任编辑:秦利民1李爱君.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监管.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2).2徐海宁.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与商事仲裁的运用.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9卷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