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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条 依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杜绝安全事故发生。项目实施部门与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在正式开工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第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对施工单位建立的项目安全生产制度、应急预案、专项方案、教育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等安全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并督促监理单位监管到位。第四条 建立以项目实施部门为牵头,总监理工程师为总负责,安全监理
2、工程师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做好危险源和施工安全隐患的监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闭合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的检查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第五条项目实施部门应督促监理单位定期组织周检、月度检查。重要节日、活动等专项检查。检查后均应形成相关书面记录,由监理单位跟踪落实整改闭合,项目实施部门复核整改情况。应特殊情况需要停工的,停、复工前应按相关条款执行。第六条 现场施工应执行开(复)工令、动火令、浇筑令、吊装令、拆除令等操作程序,监理单位严格把关、项目实施部门督促到位。第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论证,必须按专家意见落实修改完善,经监理单位、项目实施部门、建设单位审查后才能实施。施工时必须按审批的专项方案施工,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时必须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场监督。